电梯制造单位应提供不少于5年质保 深圳电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读特记者 何泳 通讯员 张骊莎
2018-07-11 19:49

存量大、增量多、监管难度大是目前深圳电梯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为全面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下简称《条例》)。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就《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截止2017年底,深圳市共有电梯使用单位近3.4万家、电梯149528台,且每年新增近9000台,电梯总量居全国大中城市第3位,仅次于上海和北京。《条例》重点突出了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及落实,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使用的电梯安全负责,保证在用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保服务

《条例》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电梯厂商对其生产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同时规定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提供不少于5年的质量保修服务。

同时,《条例》还规定制造单位自电梯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十年免费对其制造的电梯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

公共场所全面安装监测系统

《条例》规定,学校、医院、车站、口岸、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除了公众聚集场所之外,《条例》也鼓励其他场所使用的电梯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安全运行监测系统标准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设立96333公共救援电话

《条例》对电梯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提出了明确的制度性要求,并为设立全市统一的电梯公共救援电话(96333)和电梯安全运行监测平台留出空间。

此外,《条例》送审稿对电梯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几种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同时规定引入大数据模型和互联网思维,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化系统,采集、分析有关电梯安全数据,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有意见或建议的朋友

可以在2018年8月5日前

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luot@fzb.sz.gov.cn。

√关注“深圳法制”微信公众号,在“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法规规章”栏目提交意见。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记者 何泳 通讯员 张骊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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