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对违纪违法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2021-01-18 22:51

《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方案》提出,将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广东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

《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是:对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方案》要求,全省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的适用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或者广东省公布保留的,在本系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认真评估,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并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通过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经济特区法规自行设定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市有关部门在2021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方案》的适用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

编辑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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