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零容忍”反家暴 ,“法不入家门”当休矣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1-11-26 00:30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法不入家门”?只有女性遭受家暴?别人家暴,与我无关?关于家暴的几大误区,你都知道吗?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国妇联权益部近日还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人们至今都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其实也暴露出“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实际上,在现代社会,并不是所有的家务事都是“私事”。就家暴而言,以“家务事”为由拒绝法律介入,不仅是观念落后,根本就是拿“家务事”作为家暴的遮羞布。

“家暴”并不是不可外扬的“家丑”,而是全社会都当反对、都应保持“零容忍”的丑恶行径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谐,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的家暴不仅当受到社会舆论的道德谴责,还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反家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我国不仅大力倡导家庭和谐,鼓励人们走出有关家暴的观念误区,还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旗帜鲜明地反家暴,“法不入家门”的论调当休矣。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明晰细致,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周到严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都将之界定为家庭暴力,明确禁止。

不少地方则在反家暴法的基础上,推出了更多细致有效的具体举措,向家庭暴力行为说“不”。譬如, 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进一步将家庭成员之间的“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纳入了家暴范畴,“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被明确为家庭暴力。同时还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严密的法律构筑起了反家暴的隔离墙,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撑起了遮风避雨的一片天。根据法律,当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法治社会当以法律为准绳,遭遇家暴当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旁观者也千万不要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去做“和稀泥”的“好人”,而是应尽力帮助受害者依法维权。

当然,法律凡事讲证据,因为家暴具有隐私、隐秘的特征,如何取证维权是个专业性较强的难题。有些家暴受害人正是因为缺少保存和收集家暴证据的意识与方法,无奈放弃了寻求法律的帮助,致使许多家暴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力的处理和追究,甚至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有鉴于此,全国妇联权益部近日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不仅是为家暴受害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极具实用性的帮助,也表明了社会各界对家暴零容忍的鲜明立场。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遭遇家暴,不要隐忍和沉默,而是全社会都要担起反家暴的共同责任,“零容忍”无区别对待,才能将家暴遏止在萌芽状态。

编辑 秦天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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