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见 | 防治“校闹”要靠法治撑腰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19-08-21 08:25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8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曾几何时,“校闹”事件不断在校园出现,打破了读书学习所必须的安宁环境,严重扰乱了教学秩序,成为与“医闹”类似的社会“公害”。所谓“校闹”,就其表现形式而言,既有敲锣打鼓、聚集静坐等“软暴力”,也有毁坏财物、伤害他人的“硬暴力”。无论是“软”是“硬”,还是“软”“硬”兼施,任何表现形式的“校闹”都是一种非法的暴力行径,不应在校园出现。《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为在校园闹事者划下了行为“红线”,也是在表明一种坚决的态度,警告“校闹”人员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的底线,法治之剑在必要的时刻一定会“亮剑”。

究其原由,“校闹”主要是由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起,也有一些由教育行政管理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因素引发。说起来,有些“校闹”并非完全无理取闹。但是,任何理由都不构成“校闹”行为的正当性。现代社会,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唯一正确路径。无论多么占理,一旦“闹”将起来,危害到校园公共秩序,损害公私财物,甚至伤及无辜,就是将矛盾扩大,从有理变成了无理,在法律上也可能从“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失去了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理性看待,“校闹”其实是极其不智的行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校闹”仍不时发生,一方面表明社会法治意识仍须加强,另一方面在不少人的“潜意识”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凡事有理无理都要“闹一闹”……诸如此类的陈腐观念仍有市场。而某些地方政府、某些学校,要么缺少正视问题的胆识,要么匮乏正确处置问题的能力,一遇到纠纷,不是不敢担责,回避矛盾,就是一心想着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结果常常是事与愿违,非但没能遏止“校闹”的势头,反而助长了“校闹”的气焰。

正因如此,《意见》借鉴了治理“医闹”的执法经验,围绕依法治理“校闹”,出台了15条措施,主要包括了预防为先、不闹也赔、闹也不赔、坚决打击、联合治理五个方面内容。这五方面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以说是对症下药。既提倡防患于未然,消除“校闹”产生的根源,也倡导依法理性处理校园纠纷,对“校闹”坚决说“不”,更堵疏兼治,在对“校闹”严厉打击的同时,提出了要采取建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办法,对“校闹”进行综合治理。

简而言之,《意见》是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闹”的有益尝试和积极实践,是在用法治为校园撑起一片读书学习的宁静天空。在这片天空下,“校闹”没有容身之地。

编辑 陈冬云

(作者:读特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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