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避免工伤认定造成“二次伤害”,需要法律走出“模糊地带”
读特评论员 邓辉林
2019-08-14 22:39

“山西教师加班用餐时猝死,人社部门4次认定不属工伤”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聚焦。在社会广泛关注之下,此事终于有了一个让人稍感欣慰的结果。8月9日,山西省稷山县人社局撤销原决定,将稷山县教师段晓康加班时在外用餐期间因病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稷山县人社局的这一纸决定,来得很不容易。事件被媒体曝光之后,有媒体在评论标题中直接将稷山县人社局的做法称为“刁难”,《法制日报》更在评论《稷山县工伤认定事件应该反思什么》中点明:“实质上反映出的是一些行政机关对于司法权威的蔑视,是缺乏法治思维和行政法治意识的表现。”如果不是遭到舆论的强烈抨击,恐怕就没有这个决定了。

但从实际情形看,稷山县人社局还不能算是“被法律遗忘的角落”,因为其此前的不当做法并非孤例。近日记者梳理发现,自《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认定、但人社部门坚持不认定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工伤认定认识不同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

人身伤亡,本已让人难过。如果在伤亡者工伤认定的事情上还遭遇反复刁难,对伤者本人及家属,以及逝去者的亲人无异于“二次伤害”。避免这种“二次伤害”,需要工伤认定部门释放政策善意,但也需要法律走出“模糊地带”。

一些地方人社部门迟迟不为在常人看来符合工伤条件的人作出工伤认定,的确显得有些冷血、欠缺人性。这样做,说到底也是为了看紧工伤保险的“钱袋子”。因为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按规定其获得的赔偿金有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另一部分要由社保基金支付。一些人社部门把社保基金的“钱袋子”看得很紧,担心社保基金出现“穿底”等情况,因此在工伤认定中把关口卡得过紧,把本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排除在工伤保险大门之外,在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更是从严从紧,伤了不少劳动者的心。

有的地方人社部门太“抠门”,与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不无关系。现在,工伤认定规则是围绕着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随着劳动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并不局限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比如,远程办公的劳动者不在单位办公区域之内。尽管《工伤保险条例》在2010年12月进行了修订,将上下班途中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要求是因“工作原因”出现意外才能评定工伤,直到2014年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才明确了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四种情形下出现意外应为“工伤”。

尽管法律规定在不断完善,但“模糊地带”依然不少。比如,有的地方为了将工伤和突发疾病区分开来,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难道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一律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吗?这种规定,忽视了医疗抢救的复杂性,过于机械,是一种教条主义的表现。而且由于现在法律上规定的死亡与医学认定死亡的标准并不一致,医学界倾向于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而不像法律以呼吸与心跳全部停止作为死亡标准。那么48小时抢救时间是截至脑死亡时间还是呼吸与心跳完全停止的时间?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进一步细化,作出更加严谨的规定,如此既体现人性化,又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只有法律走出“模糊地带”,一些地方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尺度松紧不一、甚至与法院判决“打架”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工伤认定才不会“迟到”,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才不致造成“二次伤害”。

编辑 曹亮

(作者:读特评论员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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