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 | 旧济贫法对贫民迁徙权和居住权的限制
梁发芾
2019-06-25 09:04

《定居法》虽然意在更好地向英国贫民提供救济,但客观上却出现了很多弊端。贫民由此被剥夺自由迁徙权和自由工作权,形成教区依附,使得确实贫困的外来贫民得不到救济,也导致劳动力自由流动受限。

英国济贫法制度下,无论济贫税的收集还是救济的实施,都由教区负责。那些不属于本教区的流民和乞丐无权得到本教区的救助。那么不属于本教区的贫穷流民和乞丐怎么办呢?

1662年,英国颁发《更好地向英国贫民提供救济法》,因该法主要内容是关于定居和迁移问题,因此人们把它叫做《定居法》。《定居法》认为,此前,由于没有法律明确禁止贫民的跨教区迁徙,一些贫民千方百计定居于那些有最好的木料以及最大公共废地的教区,以便搭建窝棚。大部分的木材因他们而焚毁或者破坏,但他们消费完这些资源以后,又迁移到另一个教区去。《定居法》禁止贫民的跨教区迁移。

《定居法》规定,相关济贫机构有权逮捕无赖、流民、违反社会秩序者,并将其送入感化院劳动。被逮捕者的名字将送达治安法官并呈送殖民部,该机构还可以通过向居民收税而收集、购买原料,以便提供给被捕者劳动。法令授权治安法官,他们可以根据教区济贫监督官的举报,拒绝任何新人迁入教区。贫民如果在一个教区没有居住到40天,不能认为其在该教区享有居住权,不予发给居住证。无证就不可以领取救济。教区新来者如果在教区居住期间受到居民抱怨或者没有租到一所每年租金为10镑以上的房子,他们将不被教区注册,因而得不到居住证,不能领取救济金,还可能被驱逐。驱逐令由教区济贫税管理人员申请,两个地方保安审判官当众宣布,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执行。

得到定居权的法定途径有四条。一是缴纳教区税,二是在教区担任公共职务一年,三是在教区做学徒一年,四是受雇并为教区服务一年。除以上四种途径外,还有另外一些渠道获得定居权。私生子因出生在某教区而获得定居权;合法婚生子可因其出生而获得在该教区的定居权,即使其父母的合法定居地不明;妇女可以因为婚姻而获得某教区的定居权;拥有不可移动的地产并居住其上者也可以获得教区定居权。

此后,《定居法》一直在进行补充。1685年的《居住法》对流民所做的规定更为严苛,规定40天的期限只能从他们在一个教区得到认可的通知时开始计算,如果没有得到认可的通知,任何时刻都会被驱逐出去。1697年的法令规定,教区新移民如果随身携带原来居住教区出具的证明,则该教区在查证之前不能将其驱逐出该教区。驱逐和遣返非本教区流民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来历不明的流民或乞丐往往在各教区之间踢皮球。教区为了减少救济负担,往往极力驱赶有可能成为本教区累赘的外来者。17世纪有人写道:“上星期天,我来到城里时,看到一个骇人听闻的事例:一个垂死的可怜人被人放在一个两轮车上运走,免得教区负责埋葬他的大笔费用。另一个天天可以碰到的就是即将分娩的妇人的事例,人们冒着生命危险去驱逐她,以免小孩生在自己的教区境内。”或许有些夸张,但是可以看出教区对于外来贫民的排斥。

《定居法》虽然意在更好地向英国贫民提供救济,但客观上却出现了很多弊端。贫民由此被剥夺自由迁徙权和自由工作权,形成教区依附,使得确实贫困的外来贫民得不到救济,也导致劳动力自由流动受限。法律赋予地方当局的“预防性驱逐权”殃及无辜,堵塞人口流动,加剧了贫困。1753年,有批评者就写道:“定居法使得贫民被囚禁于所在的城市并深陷于贫困之中,他们被剥夺了通过移居到更合适他们的地方以改变其生活条件的办法”“人们需要工作,工作也需要人,工作与人之间的协调关系被定居法所割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这些法律“妨害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使不能由一种职业转至另外一种职业,由一个地方转至另外一个地方。从而使劳动力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出现令人非常不愉快的不均等。”首相威廉·皮特在下议院说道:“定居法阻碍了工人得到他可以根据最有利的条件出卖其劳动力的市场上去,同时也阻碍了资本家雇佣那些能为他所投的资本带来最好报酬的能干的人”。

1775年,议会就定居法展开辩论。1795年,英国颁布法令,撤销“预防性驱逐权”,只有无生计并确实成为公共救济养活的人,才应被送回他的原籍去,如他生病或患有疾病,则有权要求延期送还原籍。

对贫民迁徙权和居住权的限制,根本原因是济贫法的实施主体是地方教区,济贫资金也来源于各教区,外来者势必要挤占本教区的资源,增加教区负担。而资本主义经济则要求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济贫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生冲突,限制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居住法最终被废除。

(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李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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