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用法规将“戒尺”还给老师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19-05-16 07:44

为期一个月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于5月11日结束。这段时间以来,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引发了社会对于“教育惩戒”的关注。当学生出现不专心听讲、不完成作业、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教师到底该不该对学生实施惩戒呢?

儿童心理学的开创者皮亚杰认为,适当的惩戒可以让学生树立规范意识。由此而言,惩戒其实是教育的一部分,或者说,缺乏惩戒教育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所以,曾有业内人士坦言,教育惩戒权,不是老师的需要,而是学生的需要,全社会的需要。教育惩戒一旦缺位,思想、性格都还不成熟、稳定的学生,心中缺少对规则的敬畏,行为就有可能像没有刹车的马车,随时有脱轨失范的危险。像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就与日常教学管理中,对一些出格行为没有及时应用惩戒教育手段加以制止纠正有关。

学校和老师应当拥有教育惩戒权,这其实是件古今中外都不存争议的事情。但是,揆诸现实,关于教育惩戒,似乎正在走向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某些教师滥施惩戒,易爆易怒,动辄对学生拳脚相向,将教育惩戒简单粗暴地演绎成体罚。而另一个极端则是,部分老师对于学生的行为不管不问,做好好先生。造成这两种极端现象的背后,原因其实都是一个,就是目前我国关于教育惩戒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如何实施惩戒,惩戒的方式可以有哪些,惩戒教育到什么程度才算是适当……诸多问题没有在法律上获得回答,在教育实践中要么就是惩戒过度,要么就是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

所以,问题的焦点最后就集中在了教育惩戒权的立法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后,就分别由立法机构或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布了许多关于教师惩戒学生的法律和规定。例如,英国除了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之外,还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等。至于韩国,则更为严格,韩国法律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生小腿10下、打女生小腿5下等。就算是在美国的某些地区,也允许体罚,体罚的方式更让人熟悉——打屁股。通常犯错误的学生一次被打屁股至少是三下,对于情节严重的学生,板子也可以打上10多下。

当然,关注点不应在于打不打学生,而是在于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教育惩罚权明确下来。学校和老师可以依法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将手中的“戒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有了法律法规可以遵照执行,有相应的程序与规范,就不必担心会不会过度、越界,也有效降低了老师们的职业风险,解除了心中的顾虑。对于学生来说,法律法规不仅是用来惩戒自己的,也是用于保护自己的。因何被惩戒,知道将被惩戒后该如何申诉……都会清清楚楚。既避免了老师突然爆发的体罚,让自己身心受到伤害,也能在被惩戒与申辩的过程中学会尊重规则。家长也会因为法规明确,程序透明,而不担心自己的孩子是不是被老师“穿了小鞋”,进而对教育惩戒有更多的理解与配合。

正因为将教育惩戒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明确下来有这么多的好处,近年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与推进的过程中,像广东省这样先行探索,毫无疑问,有积极的作用与参考价值。用法规将“戒尺”还给老师,是法治社会必然的趋势,期待能汲取和积累更多经验,让我们的教育体制更加完善,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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