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严禁逐利执法是对有损法治尊严行为的严重警告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2021-04-15 23:39

日前,在成都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公安部强调,要深入推进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坚决打好铁腕治警、正风肃纪攻坚战。要深化为民理念,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近日出现的几则热点新闻,都和交通管理有关。某货车司机因2000元罚款负气服毒自杀、某地高速公路某路段“天量”罚单引发广泛质疑、某货车司机被查超载要求复磅不得“割腕”自残……这些事件有极端偶发的因素,而且也不全归公安交警管理,但细究起来,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的影子在这些事件中都或隐或现。由此而言,公安部日前的表态一针见血,直指引发矛盾的关键,是对社会热点事件的及时回应,也具有更宽泛的指导价值,对促进交通管理中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有着积极的作用。

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实际上都是执法行为的变形与走偏。众所周知,行政执法,顾名思义,首先是要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实际工作情形复杂多变,法律也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里的自由裁量权,并非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仍要遵循必要的执法原则。执法时,特别是实施处罚时,要具有合理性、适度性,保证执法的公正公平。所谓的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本质上就是忘却了行政执法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致使执法行为偏离了法治的轨道,既可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感情,也有损法治精神。

具体到交通管理来说,交通管理执法的目的,本来应是在相关交通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既确保交通安全,又保证交通顺畅。交通执法,处罚不是目的,纠正违法违规的交通行为才是目的。假如逐利执法成为某些地方交通执法的“习惯”,就会本末倒置,执法成为工具,处罚才是目的。在这样的行为逻辑中,违法违规的驾驶越多,处罚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才能越大。由此衍生出过度执法、粗暴执法也就成了必然。如此执法,显然与实现交通管理的执法目标背道而驰,不仅难以令被处罚者心服口服,还可能激生极端行为引发极端事件。

因为利益导向的偏失,在一些地方的交通设施和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过程中,即便不能完全证明是故意给司机们“挖坑”,但司机们对某些检测结果保持怀疑,也是合理的。曾经有媒体报道,某司机对在某地超速被罚款扣分的处罚结果不服,较真告到法院后,居然发现该地使用的雷达测速仪竟是山寨的三无产品。这些现象的存在,是对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控诉,也是对逐利执法的指证。

站在公安交警的立场,其职责与使命决定了他们并无被利益驱使的动机。诚如开出天量罚单的某地交警部门表示的那样,他们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罚多罚少与他们个人、部门的经济利益也并无直接关联。但是如果从地方的整体经济利益来说,巨额罚没收入就很难轻易舍弃。甚至有些地方的某些人就曾明目张胆地说,办案就是要搞点钱。

在这样的语境中,再去看公安部的此次表态,也是为规范执法撑腰,在坚持宽严相济、体现人性化执法温度的同时,也是对某些地方为牟取短期利益牺牲法治尊严的严重警告。

(原标题《特评 | 严禁逐利执法是对有损法治尊严行为的严重警告》)

编辑 吴徐美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曹亮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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