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立足自贸区打造国际仲裁高地
读特记者 马培贵/文 何龙/图
2020-07-09 09:17

深圳国际仲裁院举办“一带一路”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联合国贸法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加大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对标全球一流,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前海是“特区中的特区”,是国家首个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定位的国际化城市新中心。

立足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的深圳国际仲裁院,秉承了特区人敢闯敢试的精神,紧紧抓住“双区驱动”战略机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联合港澳,共同面向世界,服务“一带一路”,逐步发挥国际仲裁体系下中国仲裁的主场优势,建设国际仲裁的中国高地。经过多年的努力,初步实现了治理结构的国际化、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业务结构的国际化、仲裁裁决执行的国际化、仲裁合作平台的国际化和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努力在前海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仲裁机构,将前海打造成面向全球的国际仲裁中心和仲裁高地,为自贸区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一带一路”企业建立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实施“六个国际化” 建设国际仲裁中国高地

为将前海建设成为国际仲裁中国高地,深圳国际仲裁院从“六个国际化”下功夫,努力打造国际仲裁中心:

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实现治理结构的国际化。2012年,市政府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为特定仲裁机构立法,制定《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构建了以国际化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仲裁机构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相互制衡,在制度上确立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消除境内外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信力的顾虑,在制度安排上提升特区仲裁的国际公信力和全球影响力。2019年,市政府对《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强调深圳国际仲裁院总部设于在前海,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积极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机制。深圳国际仲裁院应当借鉴国际仲裁的先进制度,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深圳经济特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实际,制定争议解决规则。

境外仲裁员占比超过41%,实现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作为中国最早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深圳国际仲裁院加大了仲裁员结构的国际化力度。根据上述法定机构立法,仲裁院的在册仲裁员至少有三分之一必须来自香港和海外。目前,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全覆盖,境外仲裁员有385名,占比超过41%,国际化比例全国领先。这种安排有利于跨境纠纷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特别是有利于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实现“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的“主场战略”的实施。

通过“调解+仲裁”,实现业务结构的国际化。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仲裁为核心,创建与仲裁有机结合的调解、谈判促进和专家评审机制。其中,“调解+仲裁”已经发展成比较成熟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海内外当事人的争议。

在港执行仲裁数量最高,实现裁决执行的国际化。据香港官方统计,自香港回归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深圳国际仲裁院没有一宗裁决在香港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充分展示了深圳国际仲裁的“深圳质量”。201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香港获得执行的数量占全国所有仲裁机构的38.5%,为全国最高,也高于香港之外的世界上任何一个仲裁机构。

服务“一带一路”,实现仲裁合作平台的国际化。在“一带一路”的背景下,在商务部和中国法学会等机构的支持下,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中国主场”为战略目标,以海外投资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逐步实施国际仲裁合作平台建设。

加强与国际组织合作交流。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等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广特区国际仲裁。

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合作交流。与美国商事争议解决机构(JAMS)、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瑞士仲裁协会(ASA) 瑞士商会仲裁院(SCAI)、西班牙仲裁协会(CEA)、毛里求斯商会仲裁调解中心(MARC)等境外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建立合作联系,在境内外分别联合上述机构举办多场专业研讨会。

加强与境外调解机构合作交流。整合粤港澳大湾区的商事仲裁调解资源,创建“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称“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现粤港澳大湾区15家仲裁、调解机构加入联盟。此外还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建立合作关系。

创新仲裁规则体系,实现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实践中,深圳国际仲裁院一直以仲裁规则的国际化作为方向。其新的仲裁规则体系为一主五特体系。其中《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推广适用以香港为默认仲裁地,这表明特区仲裁可以适用香港法律解决争议。现任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此《指引》意味着香港法将会更多地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得到适用,有利于共建亚洲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立足中国国情,回应市场需要,创设“选择性复裁”机制。这是在国际仲裁领域又一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规定,是在中国内地200多家仲裁机构中率先推出的机制,该创新获选环球仲裁评论(GAR)2019年度全球仲裁创新奖提名。

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

提供“中国方案”

成立以来,深圳国际仲裁院以“敢为天下先”的气魄,整合资源、布局全球,在开放中不断迈出国际化的新步伐,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提升了特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影响力。通过提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中国方案”,为中国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充分展现中国国际仲裁的“四个自信”,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不断总结仲裁国际化的工作成果,形成可供复制推广的经验,提高社会公众对调解、仲裁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的认可度,促使大湾区成为仲裁优选地,建设中国国际仲裁高地。具体而言,将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树立“深圳质量”标杆。坚持创新驱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牢牢把握仲裁裁决和执行质量,打造示范标杆,实现示范效应。

抢抓“双区驱动”机遇。通过加强与国际机构、组织的合作,提供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推动改革创新实现新突破。

发挥“主场战略”优势。帮助企业“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实现纠纷解决的主场战略;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运用规则,在“一带一路”的战略背景下,切实保障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

编辑 周宏博


(作者:读特记者 马培贵/文 何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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