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查无财产,执行法官有“锦囊妙计”
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于雪
2019-10-14 20:35

近日,记者从坪山法院获悉,在一宗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未登记任何财产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执行法官运用“锦囊妙计”,成功帮助申请执行人追回赔偿款8万余元。

今年6月25日,工伤员工宋某向坪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希望被执行人深圳某华门诊部尽快给付工伤赔偿款近11万元。

受理后,坪山法院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启动财产查控,分别在各级查控系统提起了财产查询。查询结果让执行一度陷入难局: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任何财产。该院执行裁决庭工作人员认为,被执行人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就本案而言,被执行人未经清算程序即于执行立案前被投资人注销,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名下又查无任何财产的,可以追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情况,申请执行人于今年8月16日向坪山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董某胜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坪山法院于9月3日作出裁定:追加投资人董某胜为被执行人。

追加后,为防止被执行人董某胜转移、隐匿财产,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对其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与董某胜取得联系。但董某胜反复强调其不是真正的经营者,抵触情绪强烈。经执行人员多次电话沟通,董某胜最终同意出面解决本案。

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某胜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某胜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权。同日,被执行人董某胜将执行款转入其支付宝账户后,由坪山法院扣划后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当场出具结案申请书。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特殊企业组织形式,其投资人应当特别注意:一、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注销企业登记的,并不能免除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有前述行为的,如无法证明不是为了规避、逃避法律责任而注销登记的, 则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习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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