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布8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例
检察日报
2020-10-17 11:14

1、四川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4人贩毒案。在雷明豪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徐祥、罗志强、张德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雷明豪作为主犯,指使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代送毒品,但到案后始终不供认。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罗志强、张德康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后,二人自愿认罪认罚。针对徐祥翻供情况,向其详细分析自己贩毒与帮助他人贩毒的量刑差异,后徐祥如实供述主犯指使自己贩毒的事实。3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主犯雷明豪的罪行。雷明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徐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罗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张德康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江苏省如皋市公安机关办理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鑫盗窃现金、黄金珠宝首饰等物,合计价值249万余元,其到案后近一个月始终不供述。侦查期间,李鑫观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后,主动提出约见检察官,交代盗窃黄金事实,并指认藏匿赃物现场,使赃物得以起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提起公诉,提出十二年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3、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组织围标案。犯罪嫌疑人陈辉、杨武等组织有关单位串通投标,中标2个标段后由陈辉等分包施工。侦查机关将11家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及陈辉等30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涉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涉案单位和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相同。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区分情节轻重作出区别处理。对提出犯意、实际操作、有前科的陈辉等6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的11家串标单位和犯罪情节轻微的24名参与人作不起诉处理。同时,检察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发出加强招投标监管、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以及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有关主管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

4、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招募股东、吸收业务员,勾结公安人员、公证员、律师、暴力清房团伙等人员,以老年人为主要目标,专门针对房产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林国彬为首要分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涉及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等11个地区、72名被害人、74套房产,总价值3.5亿余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亿余元。虽然庭审中林国彬表示认罪认罚,但检察机关认为其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故提出不予从宽的意见,法庭采纳,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

5、协同侦查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治岭等16人网络诈骗案时,发现案发后王治岭销毁了用于实施诈骗的后台操作电脑,导致客观性证据不足,给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造成极大障碍。检察官讯问时耐心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认罪教育。在笔录签字阶段,王治岭心理防线被突破,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根据其供述,列出20条补侦提纲,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关键客观证据得以补充。同时,检察机关追诉8名漏犯,陆续到案的6名漏犯均认罪认罚,该团伙实施的其他12起犯罪事实,经补充证据后对先期起诉的王治岭等5人依法追加认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上述11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公安机关侦查中又立案侦查3人,连同剩余2名漏犯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基于扎实、有效的补证工作,该5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以速裁程序审理,并引导被告人退回赃款20.5万余元。

6、协同审判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武振飞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人员多、涉及罪名多、犯罪时间跨度长、办案难度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2名被告人向检察机关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组织庭前会议,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对2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宣读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受此影响,陆续又有9名被告人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具体量刑建议。最终,本案15名被告人中11人认罪认罚,不仅夯实了证据体系,而且减少了庭审对抗、简化了庭审,提高了庭审效率,原本计划一周的庭审缩减至两天半,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能。

7、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鹏(未成年人)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王某鹏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机关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意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全案后认为,王某鹏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已构成犯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犯罪时未成年、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考虑其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情况,依法对王某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8、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琚大忠入室盗窃财物近3万元,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时,法院采纳量刑建议,琚大忠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二审时认为琚大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导致原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已不存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后,判处琚大忠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编辑 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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