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卧病老人“放心”,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办理首宗监护协议公证
深圳司法
2020-10-05 10:01

近日,深圳市宝安公证处为一位卧病老人及其子女办理了监护协议公证,这也是宝安公证处办理的首宗监护协议公证。今年刚满60岁的L先生因脑出血后遗症处于昏迷状态已长达近一年。L先生的配偶已经去世,其配偶名下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是L先生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在L先生需要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属于其配偶的遗产部分办理继承、过户、确权手续及行使其本身的股东权利,但由于L先生仍处于昏迷的状态,上述事项均无法如期办理。L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共育有三个子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指定监护人拿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后就可以代被监护人保护和管理其财产。但由于从申请启动宣告程序到出具判决书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对于急需办理股权继承、过户及确权手续的L先生而言时效性不强,因此L先生的三个子女经过咨询和协商,最终决定到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希望针对父亲的监护权办理一份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由于L先生的配偶及父母均已死亡,第二顺位的三名子女享有监护资格。公证员根据L先生三个子女的申请,考量L先生的状况及三个子女协商的情况,为L先生的三个子女拟定了一份监护协议,经三个子女协商一致,同意L先生的儿子作为L先生的监护人,代为照管L先生的生活和财产。

公证员在办理此次监护协议时,已对监护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如需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前提必须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其次处分行为需作成公证书,最后处分对价需办理公证提存。在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对比法院的宣告程序,不论是在时效性方面还是后期对监护人的监督方面,都更符合当事人的需求。另外,选择在公证处办理监护协议公证,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的审理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近年来,宝安公证处已针对老弱群体提供一系列便民公证服务,例如为弱势群体开通公证办理"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老人开展上门服务、为65周岁以上的宝安区户籍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等。宝安公证处将继续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将为民便民服务落到实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树立宝安公证行业执业为民的良好形象。


编辑 伍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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