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就抓住了预防次生灾害的牛鼻子
读特评论员 王森
2020-09-16 23:49
收录于专题:特评

日前,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民政部官网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

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在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冲击和影响。因此,强化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是我国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重中之重。在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改革之后,我国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第一波”的本领显著提高。我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取得积极成效,有效遏止了疫情扩散和发展,印证了改革成效。

但是,在此次疫情发生前期,部分城市也出现了少数困难群众生活一时陷入困境,或是转困返困群众陡然增多的情况,这些消息牵动着社会舆论,也提醒我们预防突发公共事件次生灾害,着力提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第二波”能力,是下一步改革的重心之一。

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这是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原则。不论是应对“第一波”还是应对“第二波”,都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放在首位。突发公共事件虽然是突然发生的,但不利影响却可能十分深远,短时间造成民生难题堆积,若不及时解决就会埋下诸多隐患,造成更大损失,可以说是“小洞不补大洞难堵”。越是非常时刻越不能忽视民生,否则就会危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长远工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就是要在特殊情况下,牢牢兜住民生的底子,及时消除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隐患,也为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奠定良好基础。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在大灾大难面前,做好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就抓住了预防次生灾害的牛鼻子。就此次抗击疫情而言,疫情爆发初期,部分地方出现了一些生活无着的外地务工人员无处安置的情况,好在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迅速积极行动,解决了他们的居所问题,既保障了这些困难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有效防止这部分困难群众无序流动,造成疫情传播隐患。困难群众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突发公共事件可能会大大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甚至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健康,是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的短板。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系统性的,任何一块短板的存在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导致整体崩盘。因此,要妥善应对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利影响,全社会必须同步协进,打好整体战。

现在,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常态化防控机制和应急预案,就是要减少对类似不良影响的反应时间,做到防范于未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也进一步突出突发公共事件系统性防治的重要性。认识突发公共事件要善用全局思路和长远眼光,让突发机制与民生常态化工作结合,把握好应急与常态工作的关系,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前做好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和常态保障,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时保障各类行政职能运转有序正常,在突发公共事件爆发后及时消除影响恢复常态,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见习编辑 连博


(作者:读特评论员 王森)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