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规定进行建筑构配件检验?罚!
读特记者 杨明铭 方慕冰
2020-09-16 19:25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市A公司中标为某临时学校EPC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结果在检查时发现施工现场已安装的地脚螺栓、钢结构方通地梁等建筑构配件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调查取证后,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朱某处作出罚款人民币6613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取证,确认A公司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B局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朱某处作出罚款人民币6613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先检后用”原则,要严格落实检测工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先检后用”原则,防止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而给建设工程留下质量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供应的管理,严格控制进入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使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在质量检测方面严格贯彻落实,确保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记者 杨明铭 方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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