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李龙文受贿千万获刑10年半
羊城晚报•羊城派
2020-09-15 11:26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龙文受贿案一审判决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李龙文共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人民币543.3522万元、港元575万元、欧元6000元,近期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龙文,男,1963年10月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龙文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公安局三处特营科科长、治安管理处保安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治安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治安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局长,深圳市公安局指挥长、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送、深圳市创某印章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昌等多人,在印章业务推广、公车租赁、物业服务、治安管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43.3522万元、港元575万元、欧元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龙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龙文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具结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龙文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依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龙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龙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龙文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 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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