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被查出多项违法行为!3个月内不得从事任何医疗行为
2020-09-15 09:44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今年6月,刘女士向卫监部门反映情况表示自己在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进行了切开重睑术、假体隆鼻术、肋软骨鼻尖形成术、自体脂肪面部移植术。

给她面诊及进行手术的是医生何某但自己病历的手术记录中手术医师却有彭某、何某两人签名,刘女士认为彭某并未参与手术怀疑何某、彭某的资质均不符合要求。

福田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后对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进行了现场检查。

彭某具备手术资质 何某不具备美容主诊资质

该门诊部向卫监执法人员提供了彭某、何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照片。

何某为外科专业执业医师,自2018年5月25日注册在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何某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彭某为外科专业执业医师,于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注册在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

照片中的备注页写有“机构名称:武汉美嘉医疗美容医院”“美容主诊医师专业:美容外科专业”。

为了确认彭某的资质,福田区卫生健康局发函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协助调查,武汉市硚口区行政审批局确认了曾在2017年评定彭某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卫监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刘女士的美容手术同意书,发现里面并没有提到彭某的名字,该机构负责人唐某解释彭某是指导何某手术。

卫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见该门诊部手术室外装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检查监控系统,发现最早的监控记录的日期为2020年6月6日。

随后,执法人员抽查了该机构的2019年10月的考勤卡式报表、员工工资表,可见彭某、何某的打卡记录及工资情况。

根据抽取的门诊病历资料,手术记录中参与手术的人员包括手术医生彭某和何某、麻醉医生文某、护士黄某和靳某。

询问何某、文某、黄某、靳某,均表示彭某、何某共同参与了刘女士的手术。

该门诊部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今年7月初,卫监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时,抽取了刘女士等四人的门诊病历。发现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

卫监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刘女士的护理记录单抬头手术医师只记有何某,手术安全核查表抬头手术医师只记有何某,护士黄某表示是她漏写了彭某的名字。

手术记录中抬头的手术医师只记有何某,何某表示是他漏写了彭某的名字。

门诊病历资料里没有麻醉记录,麻醉师文某表示其有书写麻醉记录,文某及该机构负责人唐某均无法解释为何缺少了麻醉记录。

划重点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签署医学文书和医学证明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书写、保管病历,并对患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保密。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靳某从事护理工作

靳某参与了2019年10月27日刘女士的手术,能出示护士执业证书,但显示其是2019年11月27日才注册在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的。

也就是说,靳某参与手术时还没有变更执业地点,违反了《护士条例》相关规定。

划重点

根据《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其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3、使用不符合岗位资质的人员何某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且实施麻醉时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卫监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何某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曾单独在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为其他顾客进行了美容外科手术。

且未出具麻醉知情同意书。

划重点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等专业的医师需具备主诊医师的资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需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才能实施医美项目。

4、因相关设置不符要求,该门诊部被暂缓校验3个月

今年7月22日,该门诊部提出2019-2020年度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卫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设置情况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对此,卫监部门依法予以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在暂缓校验期内,该门诊部不得执业,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针对上述深圳维多利亚门诊部的违法行为,目前,卫监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

①未按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拟予以该门诊部罚款3500元。

②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未取得美容外科专业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单独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何某开展诊疗活动,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依据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拟予以该门诊部罚款20000元,拟予以何某罚款5000元。

③实施麻醉时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第七十三条,拟予以该门诊部罚款20000元。

④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靳某从事护理工作,违反《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拟予以靳某警告。

卫监提醒

不少人都试图通过整容手术实现“改头换面”,提升颜值的成功案例让人动心,但整形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市民朋友们在进行医美项目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项目内容和风险以及机构和医师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来源 深圳卫生监督

编辑 小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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