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丨无辜路人为何常遭诋毁?
读特评论员 邓辉林
2017-10-10 22:54

10月9日上午,一条消息在网上流传。消息称前一天傍晚一名老人在西安市一家制药厂附近遭多车碾压而路人却袖手旁观。而当地交警部门通报的情况却让这条消息出现“反转”。

交警部门调查得知,伤者并非老人,而是一名男青年;其肩胛骨位置遭碾压受伤,并非如网帖所言腰部、头部遭碾;周围群众并没有袖手旁观,而是因为缺乏救助常识而不敢贸然施救,而且有群众拨打急救电话,还有部分群众围在伤者身旁试图营造安全区域。

交警部门调查到的情况,都是明明白白摆在那里的,即使是群众的救助也能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得到证实。但在那条网上流传的消息里,客观的事实却被扭曲变形。消息的作者站在道德制高点,将“袖手旁观的路人”来了一次“义愤填膺”的曝光,却全然不顾自己诋毁他人的道德问题已经露出马脚。

耐人寻味的是,造谣者为什么要诋毁路人?今年1月17日,《江苏女教师监考中去世,中学生平静做题》的帖子在网上走红,发帖者给学生贴上了“冷血无知的考试机器”的标签。后经记者调查发现,网帖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这些年来,类似的谣言还有不少,这些被诋毁的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像“路人甲”“路人乙”一样的普通民众。

一些人诋毁普通民众,不仅能获得道德优越感,有的还能借此牟利,比如靠着帮助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诋毁同行而收取钱财。而最让他们放心的是,诋毁“路人甲”“路人乙”是一桩比较安全的事——因为被诋毁的人鉴于维权成本较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权。

近年,新闻报道了多起有人因网上发帖辱骂公职人员被拘留的事件,这说明了我们身处的是法治社会,诋毁他人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那些变着花样诋毁普通民众的人,还没有明白这个道理。

声誉是宝贵的无形资产,任何人的声誉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过是常识性的道理。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载明了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罚则:“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遭到诋毁的民众,可以据此寻求权利救济,而相关部门则应当积极受理民众的权利救济诉求。

此中关键在于,相关部门通过积极受理、快速处置,减少遭到诋毁的民众的维权成本。当维权成本足够低,遭到诋毁的民众的维权动力就会增强,获得权利救济的机率就会增大,从而堵住诋毁民众之口,让“路人冷血”“市民不行”等谣言销声匿迹。

见习编辑 黄小菊

(作者:读特评论员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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