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发布,设立民宿登记制度
惠州头条
2022-09-06 13:33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明确了民宿定义、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规定民宿在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须满足的基本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在民宿经营服务与内部管理过程中需遵循的基本规范;明确民宿开办程序及登记备案要求;确民宿日常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监督管理机制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旨在提升民宿服务质量

据悉,2019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出台了《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2019年8月,广东省文旅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文旅市〔2019〕129号)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把民宿发展纳入到年度计划中;2022年3月,《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提出:加快发展乡村民宿,完善产业链条。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惠州市民宿发展迅速,已成为旅游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但因登记管理标准、房屋权属证明事项等不够明确具体,纳入系统并进行登记管理的民宿与实际经营数量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批未登记民宿管理缺失,直接制约了惠州市民宿发展。出台《实施细则》旨在有效解决惠州市民宿管理标准不明确、管理依据不足、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及事中事后监管困难等问题,同时,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并带动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了关于民宿的定义,根据《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政策解读,民宿既包含城镇民宿,也包含乡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产权的房屋开办,也可以依托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或通过租赁当地政府具有托管权的房屋取得使用权开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民宿定义中的“其他条件”指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理者。

在民宿规模界定上,《实施细则》采用的民宿客房规模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

对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客家围屋等)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参考省内其他城市做法,在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单幢建筑的经营客房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0间(套)。

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关于民宿消防要求,根据民宿所处位置、建筑类型的不同,对其消防安全作了分类要求。利用镇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参照《防火导则》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实施细则》遵循便民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了民宿登记制度。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在民宿房屋权属证明和安全鉴定上,《实施细则》将民宿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范围明确为民宿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书,主要包括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历史批文(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的范围得到了明确,守住了房屋合法性底线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了权属证明材料范围,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村民宿登记难问题。同时,根据国家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要求,民宿为自建房的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加强了民宿领域房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登记后,协调指导民宿经营者登录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完成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对已登记的民宿统一使用“广东旅游民宿”品牌标识,未按《实施细则》办理登记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该品牌标识,加强民宿品牌建设的同时,推动民宿登记工作,规范民宿管理。

民宿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罚

在合法经营承诺制上,《实施细则》主要在三大方面强调了民宿的诚信经营。一是在民宿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并承诺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承诺制度;二是在民宿经营过程中,要求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三是要求民宿经营者在开办民宿进行民宿登记时,需要签订《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实施细则》明确,对民宿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处罚。其中《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明确: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明确: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发布,设立民宿登记制度》)

编辑 王子烨审读 吴剑林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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