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新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保障房
南方日报
2022-08-20 15:05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公开征求意见稿》),支持广州市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土地供应向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倾斜。

这是广州市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力求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已有建筑物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再利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剩余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出租。

近年来,广州市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广州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全市共筹建60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目标。

2021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出台,提出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作用,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此背景下,广州市住建局制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条件、办理流程及相关扶持政策进行明确,从建设标准、配套设施、配租管理、租金要求、退出机制五个方面对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设定监管要求。

《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经依法处置后可以作为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需满足权属清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条件。对于存在违建、未完成闲置用地处置、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低于10年的、存在土壤污染,不符合居住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需保留原用途使用或不宜建设的用地,不与准许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

《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应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为满足居住人员生活需要,广州市允许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需要建设必要的商业配套设施并按规定缴交地价。商业配套设置建筑面积(计容)占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容)的比例不应高于5%,且商业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建筑整体确权、整体转让。

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如土地用途原为非居住用地需变更用途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申报人可按照土地用途变更的规定,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变更土地用途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后,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余年限计,保障性租赁住房部分不补缴土地价款。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退出机制,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经属地区住建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后,并报属地区政府批准。该类项目市、区政府确定的国有住房租赁公司拥有优先回购权。

上述项目回购价包含土地回购价和建筑物回购价两部分。其中,若土地为划拨(或限制性出让)的,土地回购价按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权益价计算;若土地为出让的,土地回购价按分摊土地原出让价格结合剩余年限计算。建筑物回购价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明确不予回购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整体转让。转让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受让方应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规定进行整体运营管理。

与日前发布的《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一样,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样可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申报人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按规定享受相关土地、财税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原标题《广州拟出台新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保障房》)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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