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司法创新合作机制 推动大湾区市场一体化
张晏玱 李硕
2022-02-22 11:31

提 要

我国当前“一国两制”的实践、区域协调发展的需求,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和保障。因此,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探索适合粤港澳大湾区具体情况的司法创新合作机制。

三年前的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公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按下“加速键”。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深圳,则是这一战略棋局上的重要落子。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也是我国因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完善国内区域治理与城市群建设、进一步深化改革与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一个有效、一体化的区域共同市场能够极大促进要素竞争与市场效率,有利于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在欧盟市场一体化进程中,司法机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当前“一国两制”的实践、区域协调发展的需求也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和保障。因此,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探索适合粤港澳大湾区具体情况的司法创新合作机制。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司法机关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已经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司法合作创新实践探索。图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和深圳金融法庭服务区。深圳特区报记者 何龙 摄

一、司法合作创新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意义重大

首先,港澳处在发展定位转变的重要时期,面临土地要素昂贵、物产资源匮乏、产业结构单一、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内地进一步开放及一线城市的发展也给港澳带来了转型压力。港澳发展定位凸显了融入我国经济发展大局的紧迫性。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的复杂情况为司法创新提供了土壤。粤港澳大湾区面临“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复杂问题,法治建设涉及中央和广东省各级机关,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涵盖中央、省/特区、市三个层级,级别不一,权属关系复杂。司法合作创新有助于协调粤港澳三地法律衔接,梳理三地司法机关权责,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与国际相互认可。

再次,深圳具备“先行先试”的有利创新条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其中对人民法院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深圳法院大胆探索,特别提到“依法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创新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全面拓展港澳司法协助”等内容。

最后,粤港澳大湾区具有良好的司法合作基础。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内部已经存在一些司法协助安排,覆盖送达、仲裁裁决互认、协议管辖、调查取证、互认互执等多方面。

二、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创新的成就与挑战

作为经济特区,深圳市司法机关利用“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已经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司法合作创新实践探索。如前海法院引入港籍陪审员、调解员,打造“法官+港籍陪审员+行业专家”的模式;发布审判指引、裁判指引、流程指引等,提升审判的确定性、统一化与标准化;充分尊重民商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完善域外法律查明体系;2019年发布了中英双语的《审判白皮书》,提供了十大典型案例;成立诉调对接中心,建立系统化的调解工作机制,聘任高水平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利用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前海法院的司法体制创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事人协议选择前海法院进行诉讼的案件增多。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合作仍然存在很多挑战。

其一,粤港澳大湾区三地法律、制度与观念差异较大,面临法律衔接的问题。三地各自拥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和法律管辖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理念方面三地存在较大不同。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内城市之间在法治水平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造成三地司法机关缺少互信,从而更加放大法律差异。

其二,区际司法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缺少整体性、系统性。现存区际司法协助安排主要为双边,缺少覆盖粤港澳三地的区际合作安排。现存合作安排覆盖的领域受限,且对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领域的司法协助未有涉及。三地程序性规则差异较大,缺少统一的区际司法合作机制,无法解决平行诉讼、 “挑选法院”等行为。

其三,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创新面临法律依据不清的问题。我国法律未明确授予地方司法机关与港、澳司法机关达成司法协助安排的权力,缺少有关司法合作创新的明确法律授权可能影响区际司法合作与创新的效率,也不利于打造大湾区区际司法合作体系。

其四,通过司法机关来保障市场一体化推进面临主体权力受限的问题。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法院都在市场一体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国当前立法中关于市场一体化的法规尚有很大缺失,司法权具有被动性,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很难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司法合作创新机制的建议

首先,完善现存司法合作协议,成立区际司法合作协调机构。落实现有协议,进一步采取创新手段确保其实施,例如,利用大数据平台,在大湾区范围内进行立案信息共享,出现平行诉讼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择一地进行诉讼。加强公法领域的司法合作,防止冲突,可以制定区际合作协议,借鉴双边司法合作安排有关条款,通过礼让条款(即法院在审判或执行时必须考虑其他法域利益来避免管辖权冲突)、先受理法院规则等来规避冲突。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统一负责区域内不同法院跨境事务的协助请求、信息分享、冲突协调。

其次,加强推动相关立法,为大湾区司法创新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中央、广东省与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机关应当完善有关立法与授权,促进司法创新。一是梳理内地与港澳的关系,二是为区际司法合作协议提供法律前提,三是为广东省、深圳市司法机关进行机制创新,提供法律授权,四是扩展政府行为的可诉性。

再次,充分利用科技与大数据手段,建立区际判例库与法律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与信息基础设施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的重要助力。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合作的重要目标应当是促进三地法律交流、立法衔接与规则统一,降低不同法域、不同制度给区域一体化协调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考虑到香港属于判例法体系,通过区际判例进行统合有助于增加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与稳定性。建立统一的区际判例库,通过个案互相研习、借鉴,有助于三地司法系统互相交流合作,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几率。

其后,丰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协调对接司法前置程序。提供包括公证、仲裁、调解等模式在内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释放司法资源,提升司法与经济效率。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公证、调解、仲裁等机构的合作和对接,综合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公证部门与律师充分合作,引导个人和企业充分利用公证资源,明确法律权利、责任与义务,降低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重视调解机制的作用,诉前诉中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加强商事仲裁机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影响力,落实大湾区内仲裁的互认、互执与资源整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为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选择;增强公证、调解、仲裁机制与司法诉讼程序对接的顺畅性。

最后,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参与,加强经济法领域司法合作。人才是创新与交流的核心动力,重视司法系统内专业人才培养,通过区际范围内的人才交流机制促进三地人才互相学习,在三地司法机关协调同意的基础上,尝试在大湾区范围内实行“轮岗”机制;继续探索港澳司法工作者、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涉案领域的专家参与庭审的实验机制,与国际有关领域的专家建立联系,选聘资深法律从业人员作为咨询智囊,增强重大案件的司法公信力与影响力;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流动制度,消除法律人才服务市场准入壁垒,畅通人才流动,便利有关人员的福利社保对接等。司法合作应当有所侧重,有的放矢,特别重视知识产权法、金融法规、环境法、反垄断法等领域。

【本文是《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法律路径研究》,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SZ2020B027)的相关成果。张晏玱,大连海事大学黄渤海研究院院长,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深圳研究院研究员; 李硕,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大连海事大学深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编辑 编辑-黄小菊(客户端)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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