宵夜档嘈杂声惹怒男子,五楼扔瓶砸中三车被判刑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张瑞岚
2021-11-15 14:57

听到楼下宵夜档嘈杂,借着酒兴往下连扔了三个瓶子,砸中路边停放的车辆,东莞市凤岗镇一男子日前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1年7月4日晚,东莞市凤岗镇某五金厂员工何某在工业园区的公司宿舍里喝啤酒,喝着喝着听到楼下宵夜档的嘈杂声。“不要再吵了!”他走出阳台喊了几声,便拿起一个蚝油瓶从五楼向宵夜档砸去,扔完还不“解气”,又连续扔了两个空啤酒瓶,正好砸中对面马路停放的三辆汽车,其中一名车主发现后报警。民警接报后通过排查抓获何某。

事后,虽然何某分别赔偿了三位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但还是逃不了被追究刑责。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为被告人何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空抛物无小事,请自觉注意行为规范!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一个苹果、一个鸡蛋从高空坠落,都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伤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对高空抛物者的震慑作用,我国法律不仅从民事范围进一步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还将高空抛物单独成罪,以追究相关责任人刑责。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造成人员严重伤亡与重大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形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等论处,从重处罚。

因此,高空抛物除了赔钱,还可能要坐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以身试法,应自觉注意行为规范,共同维护 “头顶上的安全”。

原标题:《宵夜档嘈杂声惹怒男子,五楼扔瓶砸中三车被判刑》

编辑 特区报-刘彦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张瑞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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