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拟调整 现公开征求意见
观海融媒
2021-10-25 12:42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与国家、省政策“链接”,《意见稿》拟定将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更名为珠海市大病保险,并拟调整自付部分补偿和高额费用补偿。《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拟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意见稿》提出,为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要求,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拟更名为珠海市大病保险,按照参保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类别(职工或城乡居民)对应划分为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分别筹资,按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别管理。

在参保人享受待遇方面,《意见稿》拟在两项报销上进行了“微调”

一是拟“微调”自付部分补偿,《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其中,困难群体参保人医保年度内发生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2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

困难群体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珠海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我市规定的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二是拟“微调”高额费用补偿,《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其中,困难群众参保人医保年度内累计住院核准医疗费用4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5%。

《意见稿》提出,参保人同一医保年度内,在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的,其住院核准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以及高额医疗费用已享受的额度累计计算。

此次调整未涉及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和附加补充保险项目,以上两个项目报销待遇不变。《意见稿》还提出,鉴于2022年起社保年度已调整为医保年度,大病保险下一承办期临时调整为3年半,即2022年7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下一承办期,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公开招标结果执行。

此外,《关于调整珠海市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并做好与医疗救助衔接的通知》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增加43.94元的规定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据了解,市医疗保障局正在进行困难群众救助办法的修订,也即将出台。

(原标题《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拟调整 现公开征求意见》)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王雯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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