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公司网上披露对方商品侵权反被告,看法院怎么判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21-10-12 17:25

因发现某酒吧销售侵犯自己商标权的商品,东莞市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向该酒吧发去律师函,并在公众号上发布文章披露,不料这让自己“吃”到了官司,被产品委托方起诉侵害名誉权。

对于这起因维权引发的纠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发表的文章是摘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属于毁损名誉行为,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维权文章引发纠纷

2020年,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发现某地一酒吧大量销售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苏打酒产品,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酒吧检查发现,酒吧的确有大量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所述的苏打酒,认为这些苏打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酒吧的销售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无证据表明酒吧明知所购进的苏打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酒吧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酒吧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苏打酒的同时,决定对酒吧不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在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后,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向该酒吧发出《律师函》,要求酒吧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生产或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并立即销毁、下架所有侵权产品,否则将依法追究酒吧的侵权责任。2021年3月15日,该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维权文章,摘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陈述该酒吧销售侵权产品,并直指产品委托方为中山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此举一出,中山某实业有限公司“坐不住”了,于今年5月将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告上法庭。

文章引用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不侵害名誉权

2021年8月12日,东莞第三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直播庭审过程。

庭审时,中山某实业有限公司表示,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在无人民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情况下,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对其公司及产品进行诋毁攻击,对其产品做出负面的确定性评价、进行不实描述并通过网络广泛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和客户群体,严重损害了其企业名誉。因此,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辩称,其发表文章的内容来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捏造、虚构事实。其向原告客户某酒吧发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亦属于合法维权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其已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要求中山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该案正在审理中。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东莞某保健饮料食品公司将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向社会公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抄发布,以及依据该决定书要求酒吧停止侵权,不属于对原告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维权的边界在哪里?

本案系一起因维权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对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即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其二,侵害名誉的行为有特定指向,如果没有或者不足以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其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现实生活中,维权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本案被告向对方发律师函、网上发布维权文章等。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关键在于维权行为是否合法、适度。维权的边界,应在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时,不能采取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或是侵害他人利益的方式,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范,通过正当渠道、以法律为依据、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若因维权发生违法行为,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东莞某公司网上披露对方商品侵权反被告,看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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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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