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今日刊宪实施
深圳特区报记者 啸洋
2021-10-08 20:02

香港《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条例》)今日正式刊宪生效。港府发言人表示,这次修订法例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们的国家,尊重作为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的国旗及国徽,并就国旗及国徽的使用、礼仪、教育和推广作出明确规定。就一些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公开及故意作出侮辱国旗或国徽行为的人,《条例》保留相关的刑责和罚则并加以清晰化,予以惩治阻吓。」发言人强调,只要市民大众没有不当使用国旗或国徽,或进行公开、故意及有意图侮辱国旗或国徽的行为,无须担心误堕法网。

发言人说,行政长官已根据《条例》第3(2)条、第3(2A)条及第3(3A)条修订有关展示及使用国旗、国徽及区旗、区徽的规定,并于今日在宪报公布。修订包括新增三个指定日子展示国旗及区旗,包括劳动节(5月1日)、农历年初一及国家宪法日(12月4日);在《国歌条例》附表3第1项列明的宣誓仪式(即有关作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司法、行政会议、立法会及区议会誓言的宣誓仪式)须展示国旗和国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网站须使用国徽图案;以及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规定。

发言人指出,就国旗及国徽的收回处置规定,行政长官规定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须交到指定回收点。凡在活动中使用国旗或国徽,活动主办方有责任把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或国徽妥善收回或重用,而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则须交到指定回收点。活动主办方和市民亦可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区旗及区徽交到指定回收点。民政事务总署(民政总署)已在每区指定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设立回收点,其位置及开放时间请参阅民政总署的网页: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发言人表示,特区政府会做好国旗及国徽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条例》。市民可浏览政府总部礼宾处的网页(www.protocol.gov.hk/tc/flags.html),了解《条例》内容,以及供网络使用的国旗及国徽图案的标准版本等。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会按照《条例》第7A条向指明学校发出通告,就将国旗及国徽纳入中小学教育,以及学校每日升挂国旗和每周举行升国旗仪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特区政府亦会实施各项国旗及国徽的公众宣传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国家观念和国民身分认同。

消息最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国徽法》)早于1997年7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并于同一日通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本港实施《国旗法》及《国徽法》。因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的《国旗法》及《国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区已根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完成在本地实施上述两部经修正的全国性法律的宪制责任。

(原标题《香港《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今日刊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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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啸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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