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15岁少年野泳溺水身亡,家属向5个同伴索赔
南方+、南方日报记者 李霭莹 通讯员 楼慧琴 梁庭超
2021-09-15 22:36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野泳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五名同行者各自承担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的2%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共21549.56元,并由各同行者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年仅15岁的周某与同学钟某等六人相约去郊外野泳。当日下午14时许,上述六人来到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某村河堤边游泳玩耍。在嬉戏过程中,周某意外被卷入深水区,靠近周某的张某、何某立即进行救助,但未果,周某沉入河中。随后,钟某用他人手机拨打110报警。公安等有关部门接报后立即组织人员施救。当晚,周某的遗体被找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儿子周某和被告钟某等六人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已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在教育机构禁止未成年人到野外江河游泳的宣传之下,应当认识到野外游泳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六名少年仍然结伴到没有救生员、亦不具备安全保护条件的野外游泳,导致发生意外,各自均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野泳玩耍的过程中,周某不慎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故。被告钟某等五人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我们鼓励及时报警和“巧救”,而不是盲目“力救”。本案中,钟某等人在意外发生后,已经尽到救助义务。

因此,对于周某的溺亡,意外因素为主要原因力,周某自身也有一定过错,而被告钟某等五人虽有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遂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和各自原因力的大小,按份确定各被告的民事责任。

同时,监护人本应当事前做好教育、防范的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到野外游泳,导致危险的发生。该案中各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疏于看管,让孩子脱离监管,都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因此应由上述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盛夏是溺水事件高发时期,游泳安全教育尤为重要。监护人要看护好孩子,带孩子去正规的、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游泳,拒绝野泳;要教育孩子做好安全保障措施预防溺水,以及科学呼救、自救措施,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原标题《15岁少年野泳溺水身亡,家属向5个同伴索赔》)

编辑 (冻结)刘桂瑶审读 刘春生审核 冻结-党毅浩,新闻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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