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小区微信群晒业主投诉信息!被判道歉并赔偿千元
广州日报​记者 章程/文 人民视觉/图
2021-08-29 16:52

物业公司能否擅自将业主私下的投诉信息放上网?广州某小区业主为此就和物业公司闹上了法院。该业主控诉物业公司及其经理,在业主微信群曝光她的身份以及她在物业办公室投诉的信息,有的内容甚至还与她投诉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物业经理还在微信群附上了她在物业办公室投诉的监控视频截图,为此要求对方道歉并进行赔偿。

记者近日从广州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本案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构成侵犯业主隐私权,应在物业微信群赔礼道歉,并根据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赔偿业主 1000 元。

业主控诉物业公司曝光其身份及投诉信息

2020年6月9日下午,一小区业主玲玲(化名)来到物业办公室,投诉物业违规在架空层安装电动桩事宜。然而,玲玲没想到的是,就在投诉后次日上午,物业公司经理李伟(化名)竟然在物业微信群发布一则通告,将她的楼层号及姓名公布,说她强烈要求物业将架空层电单车充电桩断电拆除,还说她提出在架空层使用充电及摆放垃圾桶是因为侵占了她的利益,此外还附上了玲玲在物业办公室投诉的监控视频截图。

“这些信息都是普通人无法获取的内容!物业原本有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玲玲控诉,物业公司还有李伟的行为侵害了她的隐私,也给她造成了名誉损失和身心伤害,而且李伟放上微信群的投诉时间和投诉事项是捏造的,她并没有投诉过垃圾桶摆放相关事项,物业的意图是要在微信群对她进行打击报复。为此,她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李伟在物业微信群向她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她 2000元精神损失费。

对于玲玲的指控,物业公司以及李伟都辩称没有侵犯玲玲隐私权和人格权,李伟当时在微信群发相关信息,是为了对小区充电桩安装涉及的问题进行回复,而且文字表述中没有对玲玲人格进行侮辱的内容,“完全是为了让小区业主对充电桩安装发表不同看法,这是物业正常且合乎情理的日常管理行为”,物业公司要按大多数业主的共同意愿去安装充电桩,为此应当将不同意见向广大业主及时反映。而且,玲玲在小区口碑也没有因李伟在微信群发布的内容而降低。

法院判决物业构成侵犯隐私权

究竟物业公司及其经理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就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向业主披露业主间的不同意见,并征询其他业主意见,这属于合理的服务行为。但是,物业公司在提供某些物业服务时,例如,处理涉案投诉事宜时,必然会涉及相应投诉人的隐私,物业公司不能在履行服务时,牺牲或者侵害投诉者的隐私。

然而,物业公司未经玲玲同意,向其他业主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公开玲玲投诉人身份的必要性,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侵害玲玲的隐私权。

至于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物业经理李伟在微信群中通告玲玲的投诉时间和投诉内容包括垃圾桶部分,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伟所述属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上述内容有误。但是,玲玲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上述内容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故法院认定不足以构成名誉权侵权。

此外,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本案侵权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至于物业公司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因物业公司有侵害玲玲隐私权的行为,为此应在物业微信群向玲玲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针对玲玲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指出,结合纠纷经过和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应赔偿玲玲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

(原标题《物业在小区微信群晒业主投诉信息!被判道歉并赔偿千元》)

编辑 (冻结)刘桂瑶审读 吴剑林审核 冻结-党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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