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坪山区联动“律警民调”,助力化解矛盾纠纷
深法宣 通讯员 陈晓敏 刘晓光
2021-08-12 15:08

詹某和李某系同事关系,在2020年12月28日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詹某就此纠纷报警。值班民警接警了解案情后,调解员在确认了双方确有调解意愿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在当时共同达成一致意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事后詹某对处理结果不满,多次拨打12309投诉、信访、上访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公正处理,给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扰。为此,分局派出所负责信访工作的纪检书记、派出所民警、坪山区司法局驻所调解员与社区法律顾问,共同组成调解智囊队,共同协商制定化解该宗疑难、复杂的纠纷。

经律师、派出所民警和调解员的深入了解,詹某认为自己2020年12月28日是被迫接受调解并非自愿,并且还因该纠纷被公司开除,且后续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用,调解协议约定的350元人身损害赔偿费远不足以支付其损失,故而提出要再赔偿24000元的要求。经过调解员的沟通,李某表示最多只愿意补偿1000元,劳务派遣公司(原用人单位)最多愿意补偿4000元,合计5000元左右,离詹某的诉求还有一大缺口。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采用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引导双方尽可能达成和解。调解员将劳务派遣公司代表及李某进行集中调解,由纪检民警、调解员一起与詹某原公司行政经理、劳务派遣公司代表及李某进行商谈;律师与詹某就诉讼的有关注意事项、证据的认定及收集等方面进行沟通,并对其提出的被公司开除一事进行说明,强调这是另一种劳动纠纷,不能和人身损害赔偿混为一谈。本次调解采取换位思考法、沟通理解法等,分别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梳理和化解,情理相劝,希望双方都能各退一步。

在法律顾问、纪检民警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意愿达成一致,詹某与李某等3人于2021年8月9日签订和解协议书,詹某领取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元。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访案调解圆满结案。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晓敏 刘晓光)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