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买奢侈品,台山市一女出纳获刑1年
南方+
2021-07-27 23:05

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余某利用出纳职务之便,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2万元并责令其向被害单位退赔34万余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余某在担任台山市某娱乐中心出纳期间,因自身债务欠款,萌生了将公司款项用于还债的念头,并在事后伪造银行流水用于平账。初次得手后,尝到甜头的她得寸进尺,开始挪用企业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包括购买大牌奢侈品等,随手获利的快感让其忘乎所以。

直到有一天,余某上班时发现公司的资金已经不够本月员工薪水的正常发放,担心东窗事发的她开始慌乱,不敢去公司上班。公司同事接连几日联系不到余某,才发现公司财务账面上已经出现了34万余元的缺口,遂到派出所报案。连续几天躲避在家的余某一直坐立难安,在丈夫的追问下坦白了一切,到派出所自首。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余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台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挪用公款买奢侈品,台山女子获刑1年》)

编辑 (冻结)刘桂瑶审读 韩绍俊审核 冻结-党毅浩,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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