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70万元!东莞开出涉疫最大虚假广告罚单
东莞之窗
2021-07-12 22:40

案例概况

2020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疫情防控物资供不应求,网络交易数量激增,个别不良商家借机通过发布虚假广告销售相关防护物资,发“疫情财”。期间,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不断加强监管执法,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予以严惩,立案查处23宗。其中,东坑镇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开设的网店上发布虚假广告被立案查处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据调查,当事人在口罩销售网页发布“99.97%过滤率”“特邀国务院环保专家”“医用灭菌级”“防流感”“防病菌防毒”“对于0.1微米和0.3微米的有效率达到99.7%”“超长使用寿命5000小时”等19种未经证实的虚假广告用语。

相关广告内容属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情形,当事人违法时间特殊,性质恶劣,影响面广,情节严重。近日,案件经过周密调查取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罚款170万元的重罚,这是疫情发生以来广东省处罚力度最大的一宗广告案件。

广而告之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呼吁商家,在日常经营中,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强化广告审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尤其在特殊时期,商家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物资市场环境。若心存侥幸,为贪图一时利益,“发疫情财”、蹭疫情热点,触碰广告底线,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社会各界如发现违法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热线举报。

【法律知识点】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编辑-张玉洁(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冻结-党毅浩,新闻网-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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