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淘”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东莞市一对夫妻被判刑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2021-06-25 20:36

从印度代购药品,走私回国内,再邮寄给买家……这似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剧情。东莞市塘厦镇的一对夫妻给人“海淘”代购的却不是“救命药”,而是一种新型毒品。两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双双被判刑。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东莞市第三法院公布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提醒广大市民警惕新型毒品,并给“海淘”代购相关人员敲响警钟,切勿从代购变成毒贩。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袁某锋与凌某喜(已判决)通过“印度代购”QQ群相识,二人相互添加对方为QQ好友。袁某锋与凌某喜通过QQ商议,由袁某锋先从印度药店购买“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等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走私回国内,凌某喜再通过支付宝向袁某锋转账购买。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袁某锋先后五次贩卖共61盒“阿莫达非尼”(每盒50粒,每粒含“阿莫达非尼”150毫克,共重457.5克)、5盒“莫达非尼”(每盒100粒,每粒含“莫达非尼”200毫克,共重100克)药品给凌某喜,袁某锋指使其妻被告人杨某俐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发货,共向凌某喜收款10240元。

经鉴定,在凌某喜处查获的“阿莫达非尼”、“莫达非尼”药品均检测出莫达非尼成分。

据百度百科介绍,莫达非尼是一种用来治疗嗜睡病、睡眠紊乱的处方类药品,能提高正常人群的中枢兴奋性,还被网传为“聪明药”。因为莫达菲尼可能具有的成瘾性,我国早已将其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名单实行严格管制,属于毒品管制范畴。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袁某锋、杨某俐共同走私、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五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锋在本案中积极动手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从代购变成毒贩,本案中夫妻两人的行为应给“海淘”代购相关人员敲响警钟。法官提醒,并非什么东西都能代购,尤其是这类国家管制精神药物,已被列入毒品范畴,切勿随意邮寄、携带出入境,走私、贩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要特别留意各类新型毒品,所谓提升专注力、效率的精神类药品,可能会导致多种副作用,以损耗身体健康为代价,服用这类药品,必须要从正规渠道谨遵医嘱购买。

(原标题《“海淘”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东莞市一对夫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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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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