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两初中生午休时争执受伤,法官倾心调解化干戈
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2021-06-15 17:26

东莞市两名初中生在培训中心参加课外辅导,午休时发生争执受伤,受伤学生家长把对方家长和培训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桥头法庭受理此案后,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角度耐心释法析理,力求平和解决矛盾,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两学生也回归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学生午休时发生争执受伤,责任在谁?

12岁的燕燕(化名)和小强(化名)都在东莞市桥头镇一家培训中心进行课外辅导。2020年11月7日中午,两人在培训中心自习室因座位问题发生争执,燕燕拿饮料瓶打了一下小强,小强拿起饮料瓶扔向燕燕,导致燕燕的眼镜镜片破碎,左眼皮肤出现裂伤,后燕燕前往医院治疗,先后花费7167.61元。

因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今年4月,燕燕的监护人将小强的监护人及培训中心诉至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要求小强赔偿医疗费、眼镜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208.61元,并要求培训中心对总费用的20%承担补充责任。

庭审中,各方对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存在较大争议。

燕燕的监护人认为,小强的行为导致燕燕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培训中心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补充责任。

小强的监护人认为,燕燕先用饮料瓶打小强的头部,小强基于防卫心理予以还击,才导致燕燕受伤,燕燕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培训中心则认为,培训中心已在公共区域的显眼处设置了“禁喧哗、禁追逐”的标识,燕燕的受伤是其与小强争座时发生的,并非培训中心造成,培训中心在燕燕受伤后立即作出处理并通知家长,也为燕燕垫付了医疗费,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厘清责任耐心释法析理,促成和解

考虑到案件涉及两位未成年人,且两人仍在培训机构学习等情况,承办法官钟凤媚多次组织三方调解,庭审后亦坚持做各方工作,努力引导各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钟凤媚法官首先结合案情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进行释法析理。她指出,燕燕、小强在事发时已年满12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两人在课间休息期间不遵守规定,因争座位发生争执导致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小强应承担主要责任,燕燕承担次要责任;培训中心作为教育机构,尽管制定了管理制度,也张贴了警示标识,但在制度落实和监管方面确实存在疏忽,在学生发生争执时未能及时教育、制止,明显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随后,她从有利于两位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的角度,劝导各方加强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形成更大诉累,影响到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在她的努力下,2021年5月17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强的监护人在已垫付医疗费、眼镜费等的基础上,再支付1万元,培训中心在减免课程费用、另补课程的基础上,再支付5000元。

目前,小强的监护人和培训中心均已履行付款义务。经过治疗后,燕燕也回归了正常的学习生活。

法官说法:教育机构保障学生安全是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本案,主审法官提醒,保障学生安全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结合在校学生的年龄、智力、生理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管是教学活动还是课间休息,都应注意安全问题。同时,家长也应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培养其形成良好的品格,既要让孩子学会自我保护,也要教育其不能伤害他人。

(原标题《东莞市两初中生午休时争执受伤,法官倾心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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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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