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生活垃圾分类新规6月1日起施行 个人违规最高可罚500元
江门日报
2021-06-01 15:18

5月31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今年4月22日新修订的《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今日起施行。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原则: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注重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损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办法的强制性……

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根据《办法》,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职能部门要协同管理。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农业农村、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邮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指导、监督行业内相关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

在源头减量方面,《办法》规定,政府通过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制定激励措施。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生产者、销售者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餐饮服务单位要提示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此外,《办法》明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4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注重压实分类投放主体责任,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未按规定建设、处理将受罚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将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或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根据《办法》,将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原题《生活垃圾分类新规6月1日起施行 个人违规最高可罚500元》)

编辑 (冻结)陈冬云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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