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后按100%予以救助
惠州日报
2021-05-29 01:00

医疗救助是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也是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兜底民生,惠州市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包括了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二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

困难群众到我市门诊医疗机构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报销比例多少?对此惠州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根据惠州市《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在本市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统筹规定和门诊特定病种规定(含使用国家谈判药中的抗肿瘤药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的医药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按100%予以救助。

以惠州市某县(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张某为例,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3月因病前往惠州市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首次就诊),产生门诊医疗总费用6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42.75元,纯自费3元,则:门诊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自费金额-超限额费用自付金额)×(1-医院基本医疗报销比例)=(60-3)×(1-75%)=14.25元。二次医疗救助报销金额=本年累计自费金额×分段报销比例=3×100%=3元。最终,保障对象个人支付金额=60-42.75-14.25-3=0元,综合报销比例达到100%。

(原标题《我市医疗救助对象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后按100%予以救助》)

编辑 (冻结)刘桂瑶审读 韩绍俊审核 新闻网-曹亮,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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