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万元借款是假的!江门市蓬江区检察院戳穿两宗虚假诉讼案
江门日报
2021-05-15 00:57

近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蓬江区检察院”)办理的两宗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获法院改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蓬江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司法拘留10天,并对陈某某、周某某分别罚款8万元;对某经联社罚款80万元;由于某开发公司均参与上述两宗虚假诉讼案,故对其罚款160万元。

开发公司虚假借款5400万元

2014年3月6日,蓬江区某经联社(以下简称“经联社”)起诉至蓬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蓬江区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偿还借款2450万元及利息、罚息。3月11日,该经联社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该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1幢至4幢所有未出售的房产共83套。3月17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4月1日,经联社与开发公司、周某某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欠经联社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利息。

2014年4月3日,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偿还借款2950万元。同时,陈某某向法院申请查封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且已取得预售证的某小区1幢至4幢所有未出售的房产共38套。4月15日,法院裁定查封了上述房产。4月28日,陈某某与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开发公司欠陈某某借款本金2950万元。

检察官发现虚假诉讼线索

蓬江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周某某涉嫌行贿一案中,发现周某某在一次讯问中曾提到配合蓬江区某村虚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一事。检察官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这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将该线索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审查。

虽然周某某提到虚构借款一事,但仅有廖廖数句,虚假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时间、金额、诉讼法院等情况均不明确。为找准切入点,蓬江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收到该线索后,迅速向法院查阅卷宗;到银行查询涉案11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明细;询问经联社社长、开发公司出纳等6人,并全程录音录像。经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形成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构成的完整证据链,查明了涉及7个公司、2名个人的高达5400万款项的虚假诉讼案件的来龙去脉。

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经联社挂靠开发公司开发某小区,为避免开发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开发公司查封该小区,经联社与开发公司分别虚构开发公司借款2450万元和2950万元的事实,由经联社和村干部陈某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偿还借款,利用法院财产保全查封某小区房屋,并根据该小区房屋的销售情况逐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为诉讼需要,双方当事人除伪造借款合同及收据外,还与5个关联公司通过17笔款项的走账形成5400万元的虚假支付凭证,17笔款项从经联社账户流出后,经过多个关联公司账户,最终均回到经联社或其关联公司账户。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查明案件事实后,蓬江区检察院及时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市、区两级检察院一致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去年7月20日,蓬江区检察院作出《提请抗诉报告书》,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同时,还向蓬江公安分局移送虚假诉讼犯罪线索。

去年9月17日,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蓬江法院再审。

今年3月26日,蓬江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两案的《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月,蓬江法院对当事人、经联社、开发公司分别作出了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表示,上述经联社、开发公司、周某某、陈某某恶意串通制作虚假借款合同以及交易凭证,借此达到查封开发公司名下小区房屋的目的。该行为导致债权人不能正常行使相关权利,损害了开发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虚假诉讼还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原标题《5400万元借款是假的!蓬江区检察院戳穿两宗虚假诉讼案》)

编辑 (冻结)刘桂瑶审读 刘春生审核 新闻网-曹亮,编辑-李怡天(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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