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等福利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2021-02-19 08:31

春节假期已过,不少市民已经重返工作岗位。这个假期,深圳大多数市民响应号召留深过年,同样有不少人选择坚守岗位。记者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就地过年”不等于“就地加班”,用人单位不能把提倡就地过年当成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借口,加班工资不能“就地蒸发”。

记者注意到,为了鼓励员工留深过年,有些企业开启了“就地加班”模式,并出台了多种福利措施,比如,“就地过年的人发放奖励金”“过年期间加班的,每人每天给予一定加班补贴”“初三至初七期间开工的,公司再给返工红包”……这些企业鼓励职工就地过年发放的新年红包、加班补贴、过节安家费等都属于福利,不能用于冲抵春节期间职工的加班工资。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2月12日、13日、14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2月11日、15日、16日、17日调休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额外支付的。

市人社局提醒,企业如未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拨打市人社局咨询投诉电话12333、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雪松 李怡天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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