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缴存、提取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读特记者 窦延文
2020-11-30 23:09

11月30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了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等。其中,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适用整个公积金年度

深圳现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缴存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不存在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往往对该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及适用期间存在争议,为更好明确该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标准,此次新规拟对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进行统一,明确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时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不得在该公积金年度内根据工资变化进行调整。

零余额账户集中封存满两年未使用将被销户

据介绍,近年来,部分离深职工的公积金账户长期处于不再缴存和使用状态,随着时间累积,该类冗余账户数据日渐庞大,不利于全市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为此,新规拟规范对该类账户的集中管理,明确职工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且两年内未发生过缴存行为,也没有单位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将该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进行管理。

对于转移至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的零余额账户,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销户处理。但是,为了切实保护职工的权益,在对账户进行销户前,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将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职工对销户处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公告期满后,职工未提出异议申请且公积金账户仍保持零余额、不使用状态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该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须在深有房

深圳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职工不满足购房提取、还贷提取、租房提取条件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月缴存额的40%,用于支付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

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行为,此次新规拟明确职工需在本市范围内有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前提条件,提取额度和提取方式都不作调整。职工依旧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务数据信息共享对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本市房产信息进行自动核查,核查有房产的即可通过各个自助服务渠道在线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近年来,部分缴存职工通过伪造异地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此次新规拟对异地购房提取范围予以规范,深圳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购买其他范围住房的将暂停受理。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温馨提醒,职工家庭在规定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违规提取公积金将限制使用自助服务渠道

近年来,深圳市公积金中心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公积金业务线上办理模式,目前,95%以上公积金业务均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极大方便了缴存单位和职工。但是,随着业务高速发展,部分单位和职工在享受服务便利的同时,违规使用自助渠道设立、转移公积金账户,调整缴存基数,违规提取公积金等,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

为进一步提升公积金风险管理水平,本次新规拟明确对存在不按规定办理缴存业务、协助职工骗提套取公积金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职工进行渠道使用限制,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限制其在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

完善公积金欠缴执法投诉案件处理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缴存执法,提升执法工作效率,本次新规拟对执法问题的解决方式予以完善。新规拟规定,职工投诉单位违法缴存公积金的,需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办理服务渠道完成网上申报预约后,再前往预约的业务网点办理欠缴投诉业务。同时,为了有效解决执法过程中单位和职工双方对应补缴金额的争议,新规拟规定,职工投诉单位欠缴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核查后向单位书面告知欠缴金额,若单位在异议期(收到书面告知书10日内)内未对补缴金额提出异议,则视同单位认同该应补缴金额,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进行追缴。

在缴存执法过程中,深圳市公积金中心发现部分单位和职工已就补缴公积金事宜达成相关一致意见并处理,职工后期又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的情况,结合深圳执法案件处理尤其是复议诉讼案件处理方式,本次新规拟明确: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并已解决欠缴公积金相关事宜,职工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不再受理。 

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对现有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并在充分总结我市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实践中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更好地规范我市公积金管理,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市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huangy@gjj.sz.gov.cn。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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