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荣君 谢晓通 | 民主形态的转型: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式民主的超越
摘要
深圳社会科学
深圳社会科学院
作者 | 章荣君 谢晓通
章荣君,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谢晓通(通讯作者),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深圳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摘 要
在民主价值实现的问题上,西式民主对超越民主最低限度原则的有限理解,使其面临着政治承诺的困境。借由对精英-契约论说的宣扬、对竞争性选举政治的塑造以及对民主古典主义的修正,西式民主试图论证自由主义的中心地位。然而,政治与资本的广泛关联扩展到理论上,必然涉及西式民主与其政治共同体假设之间的深层次的历史缘由。此一缘由主要表征为政治生活的变迁,并通过全球复杂性、多元文化论和参与不平等所组成的结构性事实,共同揭示出西式民主理论假设的局限。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新形态,不仅在民主形态转型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也使得有关民主价值和民主本质的问题被予以重新审视。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可被视作一种重大理念,也可被理解为与其密切相关的人民民主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一次重大继承和发展,集中反映出区别于西式民主的规范特性。从理论的立基渊源、体系的规范构建和实践的凝练丰富等三个方面,可以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式民主的系统性超越。而从政治实践和政治文化两个层面出发,还可进一步厘清两种民主形态之间的差异。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民主的本质,而且还有助于展现中国式民主和构建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可能性。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西式民主;民主形态转型;民主价值;民主本质
对西式民主的反思与批判,是现代民主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也使得有关民主价值和民主本质的问题发生了新的转变。无论是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提出以公共性协商作为达成政治共识的途径,还是激进民主论者(radical democrats)对平等和自治的民主规范应用于政治生活实际的强调,还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在社会事实与单纯规范的民主正当化问题上所总结的一般性方法,无不体现了西式民主与关乎民主价值的政治承诺之间的持续性张力。毋庸置疑,近代以来西式民主构成了具有进步意义和一定影响力的民主形式,但如果将此一形式奉为圭臬,那么不可避免地容易忽视其日益固化和衰败的表现。被认为承接人民民主内核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民主形态转型的把握和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创造就体现了西式民主的这一尴尬境地。作为阐明新时代中国式民主优越性与发展方向的民主政治形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性就在于其适应了民主形态转型的历史背景,并实现了对西式民主困境的超越。那么,如何批判和反思西式民主在民主价值实现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西式民主所面临的哪些困境?这些困境与民主形态转型有何深层关联?全过程人民民主为何能适应这一转型并创造出新的民主形式?如何理解这一创造在深刻认识民主本质问题上的重要意义?本文将围绕这些议题展开讨论。
一、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及其超越议题
众所周知,民主(demokratia)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不仅体现为民主在形成公共决策和集体意志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体现为民主活动关联了人们正当的政治诉求。但在现代社会中,对民主理想抱持期望的人,通常又对民主的诸多政治现实感到失望。无法真正践行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政治承诺——譬如无法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无法减少社会不公正和贫富差距以及无法真正保障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等——是民主令人失望的主要表现。因此,尽管民主这一观念从古典时代延续至今,但由于奉行哲学意义上的平等主义维度,致使其仅仅适用于较为同质化的小规模社会,而与现代民主及其制度设计仍相去甚远。
(一)西式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及其局限
就现代建构论,民主价值需被重新考虑的事实毋庸讳言。在这一点上,西式民主自诩考虑了民主的现代条件,并对民主价值作了最低限度的次优解释,即借由选举系统来践行民主的公意和平等理念。这一考虑使得民主的运行遵循着推论性的多数决定原则,该原则通常不再单一地执行平等主义的再分配,而是试图兼容不平等和非理性的事实以及多元的利益安排。因此,西式民主以最低限度为标准,修正了民主的古典主义论说,将民主价值由平等承诺转化为精英民主和选举式的竞争政治。不过,在理性多元论的现代社会,西式民主将价格竞争引入政治实践的做法等同于放大了民主体制对资本的结构性依赖。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尽管选举活动在形式上平衡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促使政治代表对部分选民作出回应,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内在关系很大程度上则与民主的实质内涵无涉。
因此,即使多数决定原则为集体决策的民主活动提供了辩护,但与理想的民主价值相比,仅仅遵循最低限度原则,仍然避免不了竞争性选举所导致的不公正。正如达斯古帕塔(Partha Dasgupta)和马斯金(Eric Maskin)所指出的,对于有效的民主政府而言,竞争性选举仍是不充分的。在利益冲突的现实世界中,西式民主所假定的集体行动的体系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人行动之可替代物的说法,但事实上,这难以有说服力地阐明集体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来源。西式民主的理论假设一方面是以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所主张的私有制、契约论和强力资本垄断为传统,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民主活动被利益集团所俘获。另一方面是其民主制度逐步沦为政治竞争的副产品,这使得最低限度原则在规范民主政治的因果关系问题上变得软弱无力。在这个意义上,超越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将是更为理想的选择。
(二)民主最低限度原则的超越
如何超越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或者说,如何在维持一种民主制度良性运转的同时,又不使其偏离民主的原初价值?如果将讨论转移到此类问题上,那么与西式民主分离了平等与公正的民主价值的做法相比,探寻西式民主之外的能够促进其发展的其他规范和价值,或许更有可能为富有争议的最低限度找到一条解决之道。按照这一理解,在相较于谋求其他公共选择机制以实现更广泛的冲突调控和平等参与的问题中,精英式的国家统治和竞争式的选举扩张将不再是民主价值可供衡量的纯理论解释。归其根本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人们设法实现的民主与其普遍共识中所认同的民主,始终存在着某种张力。这一张力是非理想的次优民主世界的投影。由此,促进民主的代价可能是高昂的,且通常情况下将导致非民主的政治精英借由民主的外衣来实现自身的合法统治。
出于这一缘由,民主价值就很难同宪政意义上的精英-契约论说联系在一起。从另一维度上来讲,民主的产生更可能需归因于其他价值规范的引入。正如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所指出的,一个规范,它有时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公民将采取与自利相反的行动;但是只有当他确信,在参照群体中他是出于理性并且政府的行动者正在采取行动以促进民主及其长远利益之时,他才会这样做。换言之,赋予某一政治制度完整的民主价值,是在民主这一事物产生的过程中被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当绝大多数缺乏选举权利的民众拥有掌控国家及社会资源的可能性的时候,抑或当他们共同持有对促进公平正义和平等参与的合理愿景的时候,民主才有可能存乎政治现实之间,而不与其原初价值相脱离。在这一维度上,尽管西式民主极力主张自己在限制国家暴力和捍卫人民意愿等方面优于其他民主模式,但其将民主价值予以制度化的权力组织形式本身就面临着诸多挑战。不论是多数决定原则与集体行动一致性之间的抵牾,还是审议决策和宪法约束等制度设计上的不透明,西式民主都难以获致有价值的自由。正如派瑞伊斯(Philippe Van Parijs)所指出的,纯粹正式的或者合法的,同时没有价值的自由,对于人民获得有意义的自由而言,往往是不充足的。在西式民主中,“纯粹正式的且合法的自由”被西方政治联盟鼓吹为多党轮流执政和全民公决活动,并以自由主义者所热衷的普世价值等术语来确证权力来源的合法性。然而,这种确证实际上已远离了真实民主的价值层面,并且违背了“人民获取有意义的自由”的意涵。简言之,有意义的自由将是超越民主的最低限度原则的,或者说是超越宪政主义所强调的竞争性主张的。在此维度上,西式民主对于实现民主价值的承诺而言,并非一个最优解。
二、西式民主为何具有局限性:
一个政治生活变迁的宏观考察
如上所述,在超越最低限度原则的解决方案上,西式民主所理解的范畴是十分有限的。经仔细审视后就会发现,这种有限性无法脱离现代政治生活变迁的影响。从宏观视野上来讲,现代政治生活的变迁背后蕴含着深层次的历史缘由。基于这一缘由,我们可以推论出与之相关的“政治共同体”这一理论假设,从而更好地剖析西式民主的局限。
(一)政治生活的变迁:“政治共同体”缺陷产生的根源
在现代政治生活变迁的背景下,当处于相互交叠、相互关联的复杂社会结构中时,西式民主所假定的“政治共同体”概念往往面临着诸多争议。这种争议的根源在于,当绝对主义所引致的权力集中成为创建现代统治制度的直接来源时,国家自主权与地方性的政治权力的交织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早期“分离的世界”的格局,从而成为安德森(Perry Anderson)意义上的“权利与权力相互重叠的社会世界”。事实上,在缔造现代国家的过程中,“政治共同体”假设中的某些核心要素本身也难以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形成统一的体系。换言之,现代国家制度的扩张过程始终是以“等级制”与“不平等”为特征的,这也表明“政治共同体”假设有其根本的内在缺陷。
由于西式民主与现代民族国家之间存在因果论上的紧密联系,因此“政治共同体”假设的缺陷也直接影响了西式民主的制度建设。首先,西式民主与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因果联系关乎这样一个事实,即关于民主的理论,抑或关于政治共同体及其成员关系的理论,以及关于限制政治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理论,其本质上是由旧有的或以新的政治关系为纽带的政治共同体所推动的。在这一前提下,为绝对主义的合法地位而辩护的自由主义者,会合乎情理地将一种新的政治共同体的创造视作非个人化的民主制度建立的结果。其次,对于业已存在的共同体而言,政治理论的发展意味着旧有的权力关系不再满足基于合法的普遍共识所形成的条件。在自由主义者眼中,当民主开始以各种当代形式呈现时,西式民主便成为可重新定义民主理想的制度形式。然而,现代民族国家在理论上须维护一个前提基础,即以对于所有共同体成员而言都有益且能够实现高度认同的共同善为目的。这就要求,无论是公民权利在限定领土内的性质、形式和范围,还是代表制和问责制与权力空间范围之间的一致程度,基于现代民族国家理论而建立起的相关机构和制度都与现代民主相匹配。但事实上,即使民族国家共同体在建构过程中保持了对所属边界的充分认同,不同经济、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群体冲突,以及现代社会的多元复杂特性也无法在结构上予以回避。正是这一事实否决了“政治共同体”假设并进一步揭示了西式民主的理论缺陷。
(二)政治生活变迁中结构性事实的具体呈现
在政治生活变迁的语境中,这一结构性事实指向西式民主作为一种合法权力形式所不具备的基础。所谓结构性事实,在本文中指的是政治生活变迁中产生的一系列制度、文化以及政治或社会结构层面的冲突与失衡现象,这些现象通常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等特性之间有着理论上的关联。同时,由这些现象所组成的事实并非孤立的,而是与不同特性所呈现出的不同秩序样态紧密嵌合在一起,共同构成结构性的政治影响要素。具体来看,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是全球复杂性所衍生的制度对抗。当前,全球化已成为理解政治变迁及其相关过程的有力解释,这一解释表征了全球化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全球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并非一个线性过程,而是涉及各个领域之间的多维互动。一方面,全球化为复杂环境下政治秩序的建立开辟了新的控制形式,并将政治秩序建立在跨国商贸、文化交流以及政治价值输出的基础之上,构成彼得斯(Jan Nederveen Pieterse)意义上的“无涉领土的全球化”。另一方面,共同体形式的转型促使单一国家的权力范围外延到了许多非实体的组织和制度领域,由此造成本土制度与外来制度之间的对抗。由跨国贸易、金融和生产活动所推动的全球性经济进程的加快、通信与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传播媒介的革新,以及政治文化领域的意识形态渗透等,都重新实现了一国对他国政治制度发展的控制。在此过程中,西式民主所主张的“自主选举”和“主权在民”论说遭到了经济权力的限制。同资本主义经济在广度和力度上的关联的增强,使得西式民主的政治权力基础转向了有利于资本的一面。由此,西式民主的选举过程就同商业竞争勾连在了一起,这进一步导致民众的选举权利为资本逻辑所约束,而选举活动则逐渐沦为资本家获取政治权力的工具。
其次,是多元文化论所带来的深层冲突。多元文化论(multiculturalism)通常被视作是民主衰退或复兴的重要根源,这与诸多自由主义政治思潮对多元复杂的政治问题的关注密不可分。其中,政治自由主义成为西式民主用以调和对立性的文化冲突的理论依据,不仅将多元的政治冲突引向更深层次,而且借由“重叠共识”概念重新赋予西式民主建立共同价值的可能。另一方面,重叠共识的作用并不止于将民主实践中的多样性单纯地考虑进一个共同框架,而是旨在成为能够合理解决多数政治冲突的必要条件。这一设想为政治自由主义提供了所谓“避免的方法”(method of avoidance)。在重叠共识无法解决的某些原则冲突面前,避免方法能够将民主活动中的争议性问题予以排除。不过,在道德约束和民主程序都面临威胁的深层次冲突领域,政治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法则陷入困境。一方面,深层次冲突往往使得公共理性的标准面临争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此一冲突是政治实践问题中“不可调和的价值”的话,那么理性的公共性和独立性原则又建立在何种依据之上?另一方面,产生“正当化的公共基础”意味着,民主安排需将深层次的信仰或价值分歧从政治秩序中排除出去,而在西式民主中,这一过程是通过所谓“实用性机制”来实现的,即具有自我约束功能的禁止性规则(gag rule)和预先承诺。但是,实用性机制在民主的正当性问题上始终存在争议。正如塞缪尔·弗里曼(Samuel Freeman)所指出的,这些机制既不是民主的,也不是非民主的,它们通常既不限制也不成就民主商讨和妥协。这也表明,政治自由主义用以解决深层文化冲突的办法并不是完全符合理性的。如果实用性机制在政治实践中的运用是非理性的,那么在文化多元论的深层冲突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西式民主就难以达成政治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对所有人都认为是合理的且能够接受的”重叠共识概念。
最后,是参与不平等所导致的政治贫困。作为一种民主规范,政治平等及满足平等参与条件的假设是解决文化冲突的重要面相。但问题在于,文化多元主义本身就具有产生不平等的潜在条件。鉴于多元文化在获取认可与尊重问题上的不确定性,此类情况将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失去影响民主决策的机会,继而出现参与的不平等;这一结果也将使得参与实践缺乏充分的公共性,并使得民主的政治机能产生权利和能力上的不对称。当权利和能力上的不对称重新进入公共领域时,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的进入途径将受到优于他们的其他群体的影响,并且参与民主协商的能力也会受到更多的限制。由此,当并非所有共同体成员都能有效运用自身的理性来影响民主决策的时候,不平等所导致的恶性循环就产生了。在西式民主中,因经济冲突而产生的群体间的利益对立,会促使资源和物质等占优的资产阶级群体直接掌控政策实施的过程,并设置选举投票和协商决策的准入门槛。当不平等作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规模性问题而存在的时候,其结果将演变成对民主参与条件的破坏。这将进一步导致参与过程的政治贫困。根据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的观点,政治贫困主要指与团体相关的在有效运用机会影响协商过程上的无能力。这种无能力损害了平等概念所强调的公共性期待,即具有协商和参与能力的行动者被排除在了民主生活之外。由此,部分参与者将失去发展其公共能力和影响民主进程朝向保障其自身权益的机会。
三、何以超越西式民主:基于全过程
人民民主理念及面相的讨论
在政治生活变迁的背景下,现代社会中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联日益增加,其复杂性和利益要求也变得多样,由此,西式民主便暴露出许多自身理论假设的局限。基于这一境况,对于“未来的民主发展应呈现何种形态”而言,需要我们予以重新的思考和审视。从此意义上,阐释清楚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政治形态,对于形成超越西式民主的理论话语来讲至为关键。
(一)作为一种新型理念的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认识,而且也是对中国历史经验的理论总结和政治实践的生动表达。从这一意义上来讲,全过程人民民主无疑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议题。这一议题不仅在近期的诸多理论研究中得到了不同视角的论证,为揭示新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政治的发展规律提供了有效的话语阐释,而且还在具体的实践和经验中形成了许多制度化和操作化的运行机制,彰显了中国式民主的强大生命力。当前学界已形成一系列理论成果,为阐释中国式民主的制度优势提供了许多启发性的思考。但整体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受关注的时间和力度还略显不足。与此同时,将抽象理论与具象实践相结合并用以考察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涵的研究还较为鲜见。故此,本文的一个基本主张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视作一种新型的民主理念来看待。
就新型理念本身而言,此一主张是立足于民主形态转型的话语逻辑而提出的。从上述内容来看,可以发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最主要的诠释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代表了一种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是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的伟大创造;二是其开辟了一条政治发展新道路,是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制度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新模式。上述诠释蕴含着中国式政治实践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深刻认知,也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如何超越西式民主提供了有力辩护。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人民民主的一种阐释,是人民民主上升至“全过程”这一更为高阶的民主形态的体现。换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性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在实践形态上是“全过程”的。]事实上,从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中也可发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可被理解为与其密切相关的人民民主的高度概括,同时也可将其视作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继承和发展。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议题作为重要内容被写入,事实上也昭示了中国式民主进入了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核心理念的时代。也就是说,新时代背景下所凝练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种理念式的民主,也即关乎“民主的一种政治理念”。
那么,作为一种理念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两个要素就显得十分关键。一是术语意义上的概念(concepts),其一般根据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民主形式来定义,而这一普遍认可之形式正是以政治参与、选举代表、人民意愿等为特性的“民主规范”。它是借由中国共产党这一无产阶级政党所创造的民主实践来超越立宪政治与自由主义的内在局限并得以捍卫民主的实质的。第二个要素是涵盖运用概念之原则和标准的观念(conceptions)。虽然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现代民主所要求的规范和价值,但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同其他民主形式区分开来,尤其是同西式民主区分开来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所主张的价值规范对确立人民在民主实践中的主体性地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予以细述。接下来,就作为理念形态而言,我们还需明确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哪些构成部分(也即具有哪些面相)。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维度
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要维度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两方面相互关联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承担了理论创新、体系构建和实践丰富的角色。
首先,第一个维度是,无论是在选举代表、集体投票、审议决策和修正程序上,抑或是在增加人民的能力、智识及表达的机会上,全过程人民民主都回归了马克思主义所致力的将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和整体意愿贯穿于国家治理、制度设计、政策制定以及决策执行的全过程的主张。换言之,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了在利益表达问题上的充分回应能力,能够塑造统合多元价值诉求的民主运行机制。这也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式民主理论作了修正,继而保留了民主的原初价值,并且通过强调人本身的理性共识和人民在协商过程中的平等地位,为民主规范在程序上的实际运用创设了正当框架。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建立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将资本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西式民主,而是真正能够体现人民意志、代表全体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其理论意涵表现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诠释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不懈探索与不断演变。
其次,第二个维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所立基的民主体系不仅具有依据特定阶段的历史事实来界定民主的积极性,而且也具有以人民为本位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在中国共产党的百余年奋斗历史上,这一事实是以人民主权的落实为基本遵循的,而人民主权又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关联。此一关联性从党领导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进行的反抗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就得到了很好的诠释。自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实现了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将人民主权落实为人民当家做主。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主权通过国家政权的巩固,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在制度框架、组织原则和基本架构等维度上的完善,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带领下,人民民主发展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形态,并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在党的二十大上予以强调。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的人民是作为一种具有整体性质的实体而存在的,其构成推动人民主权向人民当家作主转化的根本动力。基于此,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具有的“以人民为本位的广泛性和真实性”特性就以关乎人民主体的“实在”体系加以呈现,且与“中国政治制度的内在机理和民主本源性问题紧密相关,特别是关于基于民众意愿的公权力授权问题和政策凝练问题,也即民主制度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问题。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本质上便体现为一种将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问题与权力行使的完整性问题相结合的合法权力体系,其意涵主要是关乎人民民主的本质属性如何融入具体的民主实践,而不是西式民主所主张的竞争性选举机制,也不是西式民主的精英统治和多党制。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展现的民主体系的优越性也从根本上否决了西式民主所自诩的理性的、公正的、秩序良好的公民社会。这也表明,人民民主作为民主制度中“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政治上维持了“人民统治”的主体性特征,而没有被资本主义异化为形式民主。于是,在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全过程人民民主实际上就代表着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民主体系建设的正当性。
四、在两种具体形态中深化对民主的认识
如前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被视作人民民主理论的最新实现形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因此,试图对西式民主进行神化并使其超然于历史事实的现代自由主义,在认识论上通常存在着绝对普遍主义的缺陷。但前述有关两种民主形态的分析,更多还是基于一种宏观解释,尚未具体到微观机制上。
(一)两种民主形态在政治实践上的差异
全过程人民民主超越西式民主的一个主要方面,首先表现在二者的具体政治实践当中。众所周知,西式民主的政治文明形态深受资本主义所影响,因此其奉行的是程序民主和选举式的竞争政治,这类制度设计常常导致“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另一方面,在西式民主中,作为民主合法性来源的文化要素——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诸多政治观念——往往被资产阶级的官僚机构和正式的议会制度所限制。对于选举过程中的少数派及弱势群体而言,民主活动的运行容易沦为“合法利益被资产阶级劫持”的工具,从而导致更大范围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因此,从整体上来看,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西式民主,尽管其外在形式表现为政府权力运行的非专断性和个人权利获取的公开性,但其内在形式仍是最低限度范围内的政治参与。而同人们对最低限度的民主所期望的相对平等和公正相比,西式民主并不能提供满足全体人民利益诉求的普遍有效的参与方式。
而在中国的民主实践中,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则超越了西式民主对于人民意志的异化,在理论上得到了一个完备论述且具有实践确证的理想形态。如前所述,全过程人民民主隐喻着一种阐释人民民主的独特模式,并在人类政治文明史上重塑了民主理论的内涵和实质,而这一重塑过程是以民主的规范性要求为标准的,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特性诉诸一种理想民主政体的价值脉络。在此一层面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包含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政治实践。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作为现代民主政治之基的国家性质的根本性强调,如“人民民主专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及“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际上象征着全过程的正当体系中具有鲜明唯物辩证特征的马克思主义形式,并作为批判西式民主而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形成的政治实践并非“形式上的”而是“内容上的”,它在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联合起来并建立的特定公共组织的结果,并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构成解决多元冲突、实现民主理想的主导驱动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少数群体的意见和诉求能够通过除选举外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环节得到充分回应,并进一步提升其民主能力和参与地位。由此,人民群体之间便得以建构起对话性的民主合作框架,从而突破不平等问题对民主质量造成的阻碍。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涵盖的丰富内容不仅致力于人民主体性的制度建构,而且还致力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赋予人民主体地位,也即致力于对人民所享有的广泛的、真实的民主权利的落实。事实上,全过程人民民主话语体系并不是简单的概念研究或者出自学者的话语构建,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运行与实践紧密相关,脱胎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具体运行过程。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及作为由上述两种制度衍生而出的在国家行政与治理领域的重要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诠释的制度支撑。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完整的制度运作体系,能够实现个体权利与国家意志、人民民主与国家治理、政策执行与民主监督的统一,并从法律规范和程序上保障人民主体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地行使国家权力。
(二)两种民主形态在政治文化上的差异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来看,作为代表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民主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百年奋斗历程,其显著特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民主权利行使的真正主体,以不仅限于政治领域的其他诸领域为民主权利覆盖的客体,实现了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环节所构成的民主过程的完整性。因此,制度上的显著优势是不言而喻的。而在非制度层面上,根据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所阐述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人类政治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乃是为世界提供了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方案。事实上,这一方案坚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文化自信。在此一维度上,无论西方的“宪政”“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等政治思潮如何鼓吹其民主制度的优越性并基于其特定政治文化侵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过程人民民主都有力回应和批判了“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之思想”的西式民主制度及其各种敌对势力所大肆宣扬的西方政治理念。
从政治文化层面上来看,如果说过去百年历程中人民民主的历史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不断探索与完善的历史,那么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本质就如同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期间对基层经验事实所做的具体描述,是对人民民主及其遵循的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自觉运用”。从此意义上来讲,全过程人民民主有着区别于西式民主的政治文化,其旨在阐明人民民主在历史视野下自觉的延续性和创造性。全过程人民民主并不能拒斥民主合法性来源于政治文化的可能,其独特之处便在于民主活动赖以运行的持续性的人民共识以非制度的文化规范为根源。而从历史维度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所代表的政治文化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民主之普遍性、一般性和具体性”观点同中国基本国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结合,从而构成不同历史时期都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的规范的人民民主观。从这一意义上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形成与发展就可被视作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历史结果,其尝试性地借由主要规范来指引对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运用并以此打破西式民主的桎梏,而这一规范正是“文化意义”。
根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文化特性,规范的民主即为“必须区分在正当性问题上基于程序的制度安排与诸多隶属于主观的特定倾向性模式所连接的非程序性的文化规范”。故而,当政治实践在一个以人民为价值尺度的社会中包含能够促使广大群体共同认可这一政治秩序或政治活动的正当性时,乃至在该政治系统内部能够依据这些同意与认同来运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都具备了赋予民主形态新的意涵的可能性。原因在于,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不同于西式民主的非程序性的文化规范,这一显著优势使其能够真正植根于以人民为中心的话语逻辑之中,而不被程序主义和特殊利益所左右,从而也有效避免了深层文化分歧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当全过程人民民主被提出时,原本因资产阶级性质而难以保持政治文化之独立性的西式民主便开始暴露其固有弊端,产生了有关民主程序正当性的理论悖论,并使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否定言论不攻自破。如马克思主义一样,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实现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创设了特定的文化规范,主张的是使民主基于各国的文化传统以符合有关人类社会发展之不同道路形态的唯物史观。因而,全过程人民民主构筑了一种非制度化的文化内涵,该内涵专注于对日益上升和凸显出来的人民群体的主体性的关照,即从从属的文化范畴来看,全过程人民民主意在阐明马克思意义上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和“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政治逻辑。构成此种理解的要素,亦是政治公共领域内人民主体之间相互尊重的集体意志。
综上,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具有理念上的优越性,而且也具有鲜明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文化特性。两种特性共同阐释了这一民主新形态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当这些内容被理论话语所吸收并产生制度优势时,全过程人民民主与民主价值本身便构成一种整体性的联系。在此种意义上,对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理论与实践上的统一是新型民主形态得以建构的基础。更确切地说,正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间的相互性决定了其为何能够成为一种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以及为何能够超越西式民主并有力回应“民主本源性问题”。同时,对民主这一事物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统一也为进一步探讨民主的本质作出了重大贡献。
五、结语
民主是一个实现人们诉求的政治系统,西式民主基于契约主义和竞争性的利益规则而建立起资本主义民主理论,形成了多数决、形式平等与精英民主及其相应程序。然而,建立这种民主政治的目的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并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种民主形式也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弊端,最为普遍的就是民主程序的完整性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到资本权力对政治权力的转化,使得民主异化为党派竞争的政治工具,并将政治实践限制在单一的选举环节。在现代政治生活变迁的背景下,文化多元主义、不同群体之间的复杂性以及政治参与的不平等放大了西式民主在超越民主最低限度原则上的局限。区别于西式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了前者所不具备的民主优越性。归其根本为,全过程人民民主隐喻着民主的规范要求,其不再是选举程序中简单的个体理性和偏好聚合的达成,而是一种超越了西式民主并建构了“全过程”参与环节的民主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民主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对真正践行民主的政治承诺而言至关重要,而一旦对民主形态和政治承诺所关联的规范依据和事实依据作出进一步阐述,那么现代民主就能够找到其价值实现的合理途径。在此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具备了达致这一设想的原则和条件。也就是说,民主价值实现的关键在于认识到民主形态转型进程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优势。因此,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深刻认识民主的本质,将有助于为中国式民主的发展和人类政治文明新形态的建构提供新的启示。
基金项目:2023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农村基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研究”(23ZZA001);2024年度江苏省政协理论课题“充分发挥政治协商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研究(2024JSZXL-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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