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兴 段 琪 |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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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9 08:15

刘长兴 段 琪 |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

摘要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要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层次明确对企业绿色化转型的目标和要求,以法律宣示性条款明确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基本导向,将绿色价值明确传达给企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发挥“软法”的引导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深圳社会科学

深圳社会科学院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民营企业

绿色化转型

作者 | 刘长兴 段 琪

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段琪,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深圳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摘 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当前,我国正在从整体上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发展和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绿色生产和消费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政策措施逐渐增多、各层次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在推进。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是建设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的必由之路。民营企业是重要的经济主体类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民营企业还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才能在主体相对分散、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目标多元化的条件下实现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公共事业,需要从法律上强化对企业行为的限制和约束,主要依赖法律的强制性措施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强制约束是推动其绿色化转型的基本手段,包括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等都要严格执行;同时不能忽视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要提升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社会自觉行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深入。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引导、督促和鼓励的作用,采取激励措施引领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包括绿色金融支持、推荐性环境标准推广等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行业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等对于加强企业自律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现代制度建设应当从管控制度、激励制度和自律制度三个层次展开。

[关键词] 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环境管制;激励制度;绿色化转型

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重点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民营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市场主体,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但是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却相对复杂甚至偏负面。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全面参与,企业作为污染排放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主体,承担着主要的环境保护任务,已经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理念落到实处的行动主体。早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就明确提出“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202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又专门通过了《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防线防范机制、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当前,参与和践行ESG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对企业价值产生重要影响。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发展理念,推进绿色生产,离不开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在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过程中,如何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是值得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目前对于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制度支持还存在较多问题,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未针对性考虑民营企业的特点。必须承认的是,民营企业的所有制构成决定了其基本目标、经营机制、企业规模和行业领域等都有独特的特征,在绿色化转型的动力、目标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全社会绿色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从制度层面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是需要特别考虑的新时代大课题。

民营企业的特征及其绿色化转型之路

我国正在从整体上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不断发展,绿色生产和消费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虽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整个社会体系的绿色化转型,但生产领域的绿色化转型需要落实到从事生产经营的主体,特别是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也包括服务业企业。其中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从所有制、经营目标等方面看也更具特殊性,其绿色化转型需要相对特殊的法律制度构造。

(一)绿色发展视阈下民营企业的特征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是我国企业的两大基本类型。相对而言,民营企业总体上呈现出规模较小、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等特征,且民营企业的盈利性目标更为明确、短期行为相对更多,这些特征在其绿色化转型过程中都会产生影响。

首先,民营企业的趋利性导致其保护环境主要依赖外部管制。相对于国有企业倾向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特质,民营企业呈现出更强的营利性,即偏重于对经营收益的追求而相对忽视社会责任的承担。而环境保护虽然也有不少情形涉及私人利益的保护,但从根本上讲是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相关主体超越自身利益特别是要弱化经济营利目标来推动。就此而言,民营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的内部动力相对偏弱,更多需要外部的压力来推动。因此,从社会和管理角度而言,民营企业实现绿色化转型的困难更多、难度更大。

其次,民营企业的规模不一、分散化特征导致管理难度大。外部管制的落实需要考虑监督和执行成本问题,而民营企业的规模不一、主体多的特征将带来执法成本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进而可能导致成本型选择性执法问题。即执法成本过高决定了完全执法是不可能且没有必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以选择性执法来缓解成文法规则与社会具体情境之间的矛盾。实践中大量民营小企业的环境保护问题多、难以管理,已经成为环境管理中的顽疾。

再次,民营企业经营规范性差导致不确定性高。民营企业享有较高的经营自主权,追求经济效益和效率也要求其保持经营灵活性;灵活性高往往意味着规范性低,表现为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要求企业从全过程角度开展全面、预先管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会大大提高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风险,且可能出现企业所不愿看到的环境后果,难以实现绿色化转型。

因此,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需要更多的制度支撑和更加细致的制度建设,才能在主体相对分散、经营方式多样化、经营目标多元化的条件下实现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二)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路径选择

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即预防和控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通常表现为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因此主要依赖法律的强制性措施才能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同时不能忽视企业和个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要提升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社会自觉行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深入。

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要在基本法律框架之下展开,同时更需要适应其特点的制度支持。首先,针对民营企业趋利性强的特点,必须设定强制性的管控制度来约束其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后果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民营企业的强制约束是推动其绿色化转型的基本手段。其次,利用民营企业的灵活性与趋利性,适当运用激励手段可以激发其能动性,将环境保护目标内化入企业行为之中。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发挥引导、督促和鼓励的作用,采取激励措施引领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再次,针对民营企业管理规范性不足问题,要采取提升其管理规范性的制度化措施,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角度推动其接受和追求环境保护目标,促进其绿色化转型。因此,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制度建设应当从管控制度、激励制度和自律制度三个层次展开。

构建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上的重要概念,主要为环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依据,而环境法上的义务是制度设计的主要考虑,其的客观依据正是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人类需要的基础性以及环境问题的特殊性,通过“义务重心”的环境立法变革才能增进环境法的实效。民营企业的环境保护义务是环境法律义务的具体形态,以义务为基础构建相应的管制、激励制度将其具体化是推进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关键。

严格管控制度:建立民营企业

绿色化的制度底线

生态文明建设首先需要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管控,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也需要加强管控明确绿色化的基本要求。不管企业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领域为何,都需要遵守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规范,依法排放污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方确保民营企业实现绿色化发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严格管控是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前提

环境保护的公共性与民营企业的私人营利性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一方面,环境保护追求自然环境的生态价值,这与民营企业追求的经济目标之间经常存在直接的冲突,如环境质量维持要求控制和减少污染,而企业追究经济利益倾向于自由排放污染;另一方面,环境保护以追求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同时包括对私人利益的维护,而民营企业以追求私人盈利为主要目标,社会责任承担并不是其主要考虑。因此,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需要基于公共利益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将其营利冲动限制在不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范围之内。以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民营企业涉环境行为的基本规范,是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基本支点,其他制度和措施都要在此基础上展开才有其意义。

严格的环境管理可以为企业建立行为边界,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的竞争环境,进而影响和改变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将民营企业的经营置于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之中,才能真正约束其排放污染、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而,民营企业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也会在管制条件下进行适应性调整,建立更符合绿色发展需要的经营结构,例如环境管制对非国有企业的垂直整合行为具有推动作用,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经营规模小而导致的环境无效率问题。

(二)以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维持环保底线

基于此,环境行政管理应当以传统的强制性管理制度为主构建民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对民营企业环境保护的硬约束。尽管公私合作等环境治理新模式日益受到重视,但命令控制型的环境管制仍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对于企业的环境行为也产生着基础性影响,例如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将推动碳价上涨并促进碳市场发展。环境法律基本制度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环境监测等都是典型的强制性法律制度,环境标准也以强制性标准为典型,也可以归入强制性管理制度的范畴,这些制度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中都可以发挥基础性作用。

首先要健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将企业污染行为全面纳入许可管理。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基本价值诉求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公平正义,对于强化环境污染防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决定》进一步指出要“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散乱污”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涉及的企业主体多、污染源分散、污染方式多样、管理混乱,已经成为不少地区生态环境质量难以达标的重要原因。在当前我国的大气、水、土壤等污染形势都比较严峻的背景下,首先要将各类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的排污行为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经营行为产生的污染进行全面的管控,从根本上杜绝无证排污、违法排污现象的发生,解决我国污染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同时,自然资源领域的许可制度也是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对林木采伐、海域使用等进行严格的许可管理,也是从根本上保护好环境的基本制度。实践中,民营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小、污染源分散等原因容易逃脱排污许可和自然资源使用许可监管,在排污许可等基本行政许可制度框架下细化管理标准、织密管理网络是将民营企业普遍纳入监管、确保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关键。

其次要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企业运行管理。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制度,对企业设立和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但还存在“抓大放小”的思想、忽视对于小微企业的管理,从而使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不够规范,特别是小规模、临时性的生产经营项目容易未经环评即建设和运营,从而使民营企业的排污等行为难以纳入环境监管体系。要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设计繁简不同但全覆盖的监管制度,将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也纳入管理范围,规范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从根源上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隐患。当然,对中小企业环境管理要适应其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具体管理规则。

再次要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强化环境监测确保环境管理规范落到实处。环境标准在企业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地位,既是技术要求又构成行为规范,其中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对于控制企业环境相关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环境监测是对反映环境质量的代表值的监视和测定,以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环境监测制度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方面,构成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并且可以发挥扩展性的环境管理功能,例如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稳定运行与数字化转型升级是支撑生态环境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的根脉。对民营企业的环境监管中,需要加强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环境监测,特别是利用新的数字化、实时性监测手段确保监测的全时段覆盖,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违法谋利倾向,确保环境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确定的环境管理目标的实现,并衔接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体系化的全面管理制度。

(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民营企业环境成本内化

完善执法机制严格查处企业违法行为是法律强制性的集中体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是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基本保障,可以从结果纠正的角度确保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不至于失败。目前生态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可以归因于执法不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环境执法监督成本高、效果差,更容易成为执法不作为的借口。而民营企业的特点决定了相关环境执法成本高、难度大。要通过环境执法权的合理配置和适当集中、下沉等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执法监管,建立严密的环境执法网络,及时发现、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责令停止、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关闭、行政拘留乃至刑事手段及时纠正、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从经济学外部成本理论来看,环境违法责任追究是强制企业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所导致的外部后果的过程,是企业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对于实现企业绿色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实证研究也表明,环境处罚频次和处罚力度均能促进目标企业在过程维度和结果维度的环境治理,环境处罚对目标企业的环境治理具有特殊威慑作用。针对环境执法面临的实践困难,已有学者提出推行整体性变革,消除碎片化管理,从树立整体执法理念、整合执法机构、协调执法机制、创新执法方式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构建整体性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现执法服务的无缝隙供给。这也是针对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执法强化路径,有助于对责任的严格追究。

总之,要克服多数民营企业规模小、分散化等特征所带来的环境管理困难,克服民营企业创业不易、经营困难需要特殊照顾的思想,将各类民营企业都纳入生态环境管理规范之下,特别是要适应民营企业的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管控制度,并健全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依法追究环境违法的责任。生态环境方面的强制性管控法律制度是对民营企业绿色化的最低要求,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就无从谈起。

强化激励制度:引领民营企业

全面走向绿色化

强制性环境管控制度是确立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最低要求,是民营企业绿色化发展的起点而非终点。进一步实现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还需要政府的激励制度发挥引领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在合法经营基础上全面实行绿色生产和经营。这需要明确政策导向、建立财政金融支持等激励性制度,并且完善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合同管理等制度,以政府的资源投入和政策导向推进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一)绿色化转型的政策导向

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在理论上仍存在争议,但政策与法律也都无法做到完全自给自足,政策实践可以为法律提供经验、法律运行可以为政策提供参考,可以说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建塑、优势互补、互联耦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双碳”等环境保护领域,政策与法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协同互动关系,政策为环境保护目标提供了有效的规则支撑,也为相关司法裁判提供了可行的规范参照。《决定》要求“实施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不仅需要强制性法律制度的保障,也需要明确的政策导向来全面推进。

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要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层次明确对企业绿色化转型的目标和要求,以法律宣示性条款明确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基本导向,将绿色价值明确传达给企业、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发挥“软法”的引导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在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向市场激励型转变过程中,旨在激励企业减排行为的政府补贴工具也有多种选择,评估其整体作用与传导机制并在环境管理过程中适当运用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不应忽视法律的价值宣示和政策导向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在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绿色化的价值导向才能全面推动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二)绿色化转型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

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是政策激励的常见手段,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过程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财政税收可以为企业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或者减轻税负,金融是企业发展中获取资金支持的基本途径,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中,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可以为企业提供支持以克服环境保护带来的成本压力和阻力。

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是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在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要求企业更进一步的绿色化发展并无强制的理据,实践中证明比较有效的措施上经济激励,即要想让企业达到相对较高的绿色化目标,比如符合更高的节能标准等,可以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企业适当的经济激励,为企业提供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动力。具体来说,可以建立企业技术改造补贴制度、节能节水奖励制度、绿色产品税收优惠制度等,给民营企业的绿色化努力以现实的经济利益,以换取绿色化转型带来的生态效益。

绿色金融是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重要途径。《决定》指出要“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绿色金融可以将金融授信、贷款利率、债券发行等与企业的环境保护评价联系起来的,为环境友好型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金融支持。实证分析表明,绿色金融能有效促进治理污染排放并存在空间溢出效应,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设立有效抑制了试点地区内重污染企业的污染排放。完善绿色金融制度,将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与贷款政策、融资政策等联系起来,为企业的技术升级改造、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专门的金融支持,可以为民营企业的污染治理、绿色技术发展等提供资金,并建立绿色技术和产品发展的明确导向,是推进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重要途径。

(三)绿色化转型的基本制度引导

随着合作治理观念日益流行,行政管理柔性管理措施不断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制度也逐渐成为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正在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也需要强制基础上引入柔性管理手段。除了上述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手段之外,指导性、协商性制度也可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典型的是推荐性环境标准制度以及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推荐性环境标准可以为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明确目标,从而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在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强制性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实践中更受重视。在强制性环境标准之外,推荐性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中重要指引性标准,虽然没有直接法律强制效力,但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行为提供指引,影响和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挥重要的推动环境保护的作用。推荐性环境标准因其执行性差容易被忽视,但事实上,推荐性标准具有重要的引领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作用,可以为企业技术发展、产业升级提供项目明确的目标。应当继续健全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重视推荐性环境标准制度建设,以推荐性环境标准引导民营企业提早实行生产设备更新、技术换代和产品升级,促进民营企业及早实现绿色化转型的目标。

环境保护合同可以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行政管理之外的合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通过合同对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具有措施灵活、目标多元、企业参与度高等优势,可以克服环境行政管理中手段僵化、企业不愿配合等问题,有助于政府“软硬兼施”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在企业之间的关系中,环境合同可以实现排污权、资源权的交易,提升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从而为企业节约资源、减少排污提供市场激励,也有助于调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积极性、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应当充分运用合同制度,健全配套的政府环境保护合同规范,借由合同路径推进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总之,政策激励制度是推进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关键制度,决定着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广度和深度。充分利用民营企业对于经济利益更加敏感的特征,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性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克服强制性环境法律规范的局限,为政府主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为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提供更加广阔的制度空间,是实现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重要制度保障。当然,法律的强制性和政策的引导性之间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划分。有学者就指出,国家强制既有直接的、明晰可见的,也有间接的、隐含的、作为后备的,许多组织自治规范因有法秩序中更高规范的授权而有效,在终极意义上也是通过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

完善自律制度:深入推进

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

强制性制度和激励性制度都是从外部约束或者引导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其作用难免存在一定限度。而企业内部积极性对于企业绿色化具有外力无法替代的作用,决定着企业绿色化的深度。实践中,存在民营企业有环境保护的意愿但是缺乏相应知识和能力的问题,这需要加强自律性制度建设,为企业绿色化转型提供内部动力支持。从法律角度讲,自律制度无强制约束力,甚至没有外部激励作用,但是由政府指导和引导完善自律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从企业内部结构和运行上深化其绿色化水平。环境保护的自律制度建设可以从行业、企业和社会几个层面展开。

(一)行业规范在绿色化转型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以在充分尊重企业自治的同时,发挥一定的组织功能,发展建立在自愿基础之上的行业规范,促进企业的规范竞争。行业自治规范是行业协会根据自治权自行制定的调整其组织结构及行业事务的规范之总和,包括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等具体类型。行业规范要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影响着国家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国家法律和私人契约的双重功效。

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规范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环境保护的行业规范对企业具有隐性约束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业规范属于行业自治性质,无强制约束力。但是对于企业来讲,遵守行业规范是其开展行业交往的必要条件,否则难以获得同业认可、不利于其经营活动开展。通过政府引导、行业组织积极作为,建立和完善行业性的环境保护规范,对于企业的绿色化转型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重污染行业、资源性行业和能耗高的行业,通过行业规范推进特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资源节约措施可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政府应当督促、指导行业协会等组织出台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推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

(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绿色化转型意义

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于其行为模式和执行力具有重要影响,民营企业改善内部治理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企业目标的实现需要决策、执行到检讨、评价和改进等一系列行为,通常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配合和协调,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难以达成。民营企业即使规模偏小,也难以仅通过简单的决策和执行就达到目标,在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更容易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偏离。在反思传统规制模式的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实践中发展出一种新兴的内部管理型规制,即不对企业规定特定的技术要求或绩效目标,而是要求企业在法定管理框架内实施适于自身的内部经营计划、管理流程及决策规则来达成规制目标。

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是实现绿色化转型的内部保障。企业制定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制度体系,可以将法律强制性规范、激励性措施和自觉行动细化为企业各类活动的具体要求,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的绿色化。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制度体系,通过公布典型企业的示范性绿色管理规范、绿色生产规范,个别指导重点和领头企业建立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规范,打通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内部通道,将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要求转化为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内部动力。

民营企业绿色管理和绿色生产规范体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一是绿色经营目标。在企业发展目标的设定上,要明确具体要达到的环境标准、节能节水等目标,并落实到经营方案中。二是绿色技术标准。在企业采用的生产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体系中,选择环境保护要求更高的标准,并引入对技术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主动采用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三是绿色生产过程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生产过程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的能耗指标、原料投入比、废品率等进行严格把关,减少生产过程的污染和浪费。四是绿色产品指标。从产品的耐用性、可回收性等角度提升产品的环境友好程度,引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体系,从最终产品环节提升企业的绿色化水平。

(三)公众和社会评价是绿色化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企业的规范经营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管制,同时也不可以忽视社会公众监督和评价的力量。社会监督是法律严格实施的重要保障,对于企业经营也会起到导向作用。在企业形象与企业经营的关系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公众和社会评价对于企业环境保护决策乃至社会责任承担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环境决策合理化、科学化的建设性力量。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过程中,社会公众的推动也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公众监督和评价是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化转型的重要力量。实证研究表明,社会公众监督会显著促进企业绿色环境绩效,而政府环境规制水平在社会公众监督与企业绿色环境绩效之间存在中介作用。环境保护建立企业正面社会形象、提升企业商誉的重要方面,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一般性监督、日常性评价可以有效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特别是与社区、地方联系紧密的中小规模企业,注重环境保护有助于建立和谐的社区关系、减少生产经营的障碍。在制度层面要加强企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具体制度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推动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ESG信息披露是引导公众对企业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途径之一。

结语

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具有独特的意义,它对经济增长、市场化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社会稳定和就业都提供了重要支撑。中国经济社会的绿色化转型离不开民营企业的积极参与,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是《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如何从制度层面为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提供支撑是环境法的重要课题。应在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之下,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则,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具体表现为三重逻辑关系的融合,呈现出“产业模式—制度保障—价值旨归”的完整互动结构。民营企业有其显著的规模特点、产业模式,在绿色化转型中要紧盯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从强制性环境管理制度、激励性环境管理制度和自律制度建设几个方面着手,为民营企业的绿色化转型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基金项目: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地方环境立法检视——以广东省环境法规为例”(23FFXB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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