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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00万竟买了套“凶宅”,可以退房吗?|民法聊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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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广州日报
2020-10-17 08:15

花200万竟买了套“凶宅”,可以退房吗?|民法聊聊看

相信买过新房的市民朋友们都知道,购买新房前,开发商是需要公开告知房屋周边环境不利因素的,而对于购买二手房的市民而言,只能通过提前“踩点”去判断,房屋的采光度、噪音影响等因素。但房屋其他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则要看上一任房主或中介是否如实介绍了。

而今天普法君要提到的陈小姐就遇上了“倒霉”的事情。

2019年,为了方便让颈椎断裂的母亲在广州进行治疗,陈小姐决定在广州买房。6月,陈小姐在中介推荐下,去番禺区看楼并看中一套76平方米的两房单位,房子开价213万元,最终以212万元成交。随后,8月初双方完成过户交易,8月底交房。但是,在交房当天,陈小姐家人却意外得知这个房子在数月前有人去世,死者是业主家人,放盘时间为事件发生后不久。关于死者的死因,陈小姐询问了很多人,有邻居告诉她死者是割腕自杀,而物业说死者是猝死。对此毫不知情的陈小姐在知道有这样的事情后,立刻询问中介并要求退房,中介表示他们也并不知情,并且联系了业主的女儿,经过多次沟通协商,业主仍不愿退房。沟通无果,陈小姐只能走上诉讼的道路,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

那么,出卖人是否要告诉买受人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呢?

首先,普法君要告诉大家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凶宅”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出卖人是否有义务告诉买受人房屋相关的关键信息却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根据自愿、平等原则,买卖双方具有平等的交易地位;而出卖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通常掌握更多关于房屋的关键信息,买受人基于一般经验仅能对房屋的外观进行考察,可能无法知悉某些可能影响其订立本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愿的信息。

再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对信息优势方加以告知义务,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此种告知义务须由出卖人在与买受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履行。也就是出卖人对“凶宅”信息负有告知义务,它有利于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真正的合同自由。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同时,《民法典》也在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房屋内有人去世该房屋就属于“凶宅”!

2019年8月份,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就曾审理过这么一宗案件。清远市民罗先生试图用前业主妻子在屋内病亡一事要求退房。庭上,前业主潘先生表示,妻子是因患癌症去世的,且此事已经告知中介方。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通俗意义上的“凶宅”!故出卖人潘先生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法院也驳回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此,普法君也要提醒各位市民朋友,无论是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应当遵守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若房屋真的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况,也应当提前告知买受人,切莫为了尽快出手房屋而隐瞒真相,也切莫为此触犯法律红线!

编辑 梁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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