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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40年的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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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2020-10-15 18:06

深圳经济特区40年的法治实践

收录于专题:深圳改革前沿·法治城市

40 年来,深圳经济特区在改革开放时代磅礴伟力的推动下,法治建设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同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依法治市,已融入城市血脉,内化为城市之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深圳在法治建设方面实现了多个“全国率先、业内首次”原生创举,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重视立法规制,以制度创新推动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积极借鉴先进的法治理念,采“他山之石”为我所用。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始终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凭借地域优势,以国际化视野移植和吸收境外优秀制度。深圳通过立法引入的这些制度填补了国家的立法空白,为国家相关领域的立法探索了宝贵经验。

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这意味着深圳正式获得特区立法权。深圳这座年轻的城市驶入了快车道,以“深圳速度”和敢为人先的精神开展立法工作,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通过立法为改革赋能。深圳改革创新与其它很多城市不同,就是改革融入立法之中,立法贯穿改革始终。

2013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率先出台,改变了当时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了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互分离的登记模式,一举解决了以往申办营业执照审批多、门槛高、效率低、注册难等难题。这一规定的出台,在深圳掀起了一股史无前例的创业热潮,全市商事登记业务办理量呈井喷式增长。改革一年多后,深圳实现了平均每1000人就有 116个商事主体的创业密度,在全国首屈一指。

——坚持需求和问题导向,立法注重回应现实。深圳的立法不追求“赶时髦”和“大而全”,而是立足于解决“成长中的烦恼”,强调“实用”“管用”。

1987年2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在规定出台短短一年时间里,深圳共批准兴办民营企业 104 家。此后,深圳相继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等一批法规规章,有力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6月,深圳共制定法规235项,政府规章319项。

二、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树立现代行政法治理念,政府敢于自我限权。经过长期的依法行政实践,“依法办事”已经逐渐内化为深圳行政机关的行动自觉,正是政府的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使得市场主体活力得到充分释放。

1999年1月,深圳市委作出《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工作加快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政府机构和政府行为要实现九个法定化。2001年11月2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九个法定化的工作意见》,有力规范了政府行为。

此外,深圳还率先取消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率先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率先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率先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率先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试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始终坚持以平等市场主体身份依法处置与企业的民事纠纷。

——注重权力来源的合法性,政府坚持依法用权。经过多年实践,深圳探索出一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权力滥用的新路径。

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设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开创了聘请境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先河。2003年,率先建立政府专职法律顾问队伍,为政府事务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坚持权为民所用,政府勇于自我纠错。目前深圳已逐渐形成了以行政复议为主的一套全流程权力监督和纠错体系。

在深圳,行政复议工作始终坚持“刀刃向内”,充分发挥了纠正行政机关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的作用,并且保持较高的综合纠错率。市政府本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长期居全国大中城市前列,近五年来受理案件 11690 宗,平均综合纠错率为 28.6%,败诉率仅为 1%,行政复议机关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出复议建议书 90 份。

特区40年,深圳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不断创新和探索,成绩斐然。在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中连续多年获评优秀等次,连续两届获得中国法治政府奖。2020年7月,深圳市被命名为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三、构建法治社会,培育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的新风尚

——弘扬法治文化,提高全民法律素养。一直以来,深圳以弘扬法治文化、规则意识为重点,不断创新普法模式。例如,率先开展公民素质提升资助计划、率先建立市民向宪法宣誓机制、率先探索合规文化建设等。目前,已初步形成全流程、全覆盖、全社会的全民普法守法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正高效便捷解决纠纷。一直以来,深圳致力于建设“全覆盖、多层次、宽领域、高效能”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

1983年7月,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开业,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标志着律师业一个新纪元的开始。随后,深圳相继诞生了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并出台第一部律师行业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弘扬“枫桥经验”,打造人民调解深圳品牌。面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近年来,深圳加快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进程,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品牌建设,探索形成了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福田模式,“律师说法、贤达说理、邻里说情”的宝安模式,党员领导干部“我当调解员”的龙岗模式,矛盾化解“三前移”的盐田模式。此外,一大批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遍地开花,构建起“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的“大调处”格局。

四、加强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深圳法治建设取得的优异成绩,关键一点在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确保法治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自 1990 年以来,深圳市历次党代会都对法治建设作出明确部署。1994 年,深圳市委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法治城市”的目标。1999 年,出台《关于加强依法治市工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2011 年,召开全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提出要让一流的法治成为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更为显著的城市特质。2013 年,深圳确立了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的目标。2017 年,召开深圳市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工作会议,出台《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 年)》,提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将“法治城市示范”上升为五大战略定位之一。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深圳需要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这一次,深圳会站得更高,行得更稳,也走得更远!

编辑 梁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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