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要求提前退租却迟迟未归还钥匙,应该退回押金吗?
摘要
一图读懂
俊总将房子租给小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小方提前退租,押金不退。合同期满前几个月,小方提出退租,要求俊总返还押金及5月整月的租金,俊总拒绝后,小方将俊总起诉至法院。
小方称,曾与俊总口头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退租,即视为不违约,俊总则表示,双方并未作此约定,要求按合同约定办事,且小方于4月提出退租,5月才交还钥匙,要求退押金以及5月整月的租金不合理。
因小方未能提交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提前一月通知对方退租视为不违约,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俊总退还小方5月未住的房屋租金,驳回小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 普法君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普法君提醒 -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要受其约束,根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上述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小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普法君提醒,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充分考量自身需求,在租房合同中对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如遇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应提前协商,共同遵守契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 詹珊珊 审读 柳春晓 二审 邹远先 三审 洪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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