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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区纠纷将邻居照片发到网上?法院:侵犯肖像权!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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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 通讯员 王志刚 王鸥
07-31 20:00

因小区纠纷将邻居照片发到网上?法院:侵犯肖像权!

摘要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因加装电梯意见不合,孔某竟然将邻居的照片发到社交网络上。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侵犯肖像权纠纷案件,判决孔某的行为侵犯邻居肖像权,应向邻居书面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刘某和孔某均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2023年5月,因小区计划安装电梯,孔某被推举为业主代表,而刘某等人因反对加装电梯,在安装电梯的工地围挡前摆放桌椅,或坐或站进行阻挠。孔某将阻挠的照片发到了某社交媒体平台。刘某认为孔某发布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支付精神损害费并赔礼道歉。

孔某辩称,因有大量业主在群里咨询电梯施工进度,其有义务向业主解释停工原因,发布照片是说明刘某等人存在阻挠施工的行为,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内容是希望造成舆论压力。

另查,本次加装电梯是经该小区部分业主申请,获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出具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孔某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刘某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其肖像权?

首先,孔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刘某的照片经过刘某同意。其次,孔某系小区安装电梯事宜业主推举的代表,刘某则不同意在该单元加装电梯,该小区业主之间因加装电梯事宜存在纠纷并引发行政诉讼。因此孔某并非与该小区及纠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某社交媒体平台系公众媒体,其阅读对象为不特定的人员,孔某主张其是出于小区公共利益、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理由不成立。最后,孔某主张刘某违法阻挠施工等理由,不能作为其侵害肖像权的正当抗辩事由,若认为刘某存在违法行为,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孔某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照片的行为构成对刘某肖像权的侵犯,故孔某应向刘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核。鉴于该照片从发布到删除只保留了很短的时间,对刘某造成的影响较小,故刘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罗湖法院判决,孔某对在某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含有刘某照片的行为,向刘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核。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具有对自己肖像权支配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公开他人肖像。肖像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孔某因小区纠纷,未征得邻居刘某同意,将刘某的照片发布到某社交媒体平台,该行为不属于舆论监督的方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

法官提醒,日常拍摄照片,若未经他人同意,应立即停止拍摄行为,而照片完成拍摄后,也应当考虑到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后果,有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心平气和地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免进一步引发矛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编辑 杨渝嘉 审读 张雪松 二审 桂桐 三审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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