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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评 | “大牌档”商标之争,“行权有界”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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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姚龙华
2022-09-22 17:51

特评 | “大牌档”商标之争,“行权有界”是底线

此前引发舆论关注的“南京大牌档”商标之争有了新动态。

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在两份判决书中判决南京大牌档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胜诉。法院要求被告巢州大牌档、合淝大牌档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大牌档”字样,同时赔偿南京大惠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判决书下达后,其中一家被告已经提起上诉,另一家亦表态将上诉。

这并不是南京大惠第一次因商标纠纷发起诉讼。企查查风险扫描显示,南京大惠的法律纠纷案由多为侵害商标权,此前曾起诉镜湖区孙大大排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大牌档小吃部,分别获赔18万元、8万元。

所谓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识别功能是商标的首要功能。

法院判决南京大惠胜诉的逻辑基本相同:原告已经取得“大牌档”系列商标,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而获得显著性、具有识别功能,他人使用“大牌档”即为侵权。

问题在于,如果非说具有显著性与识别功能,那也是“南京大牌档”,而不是“大牌档”。

“大牌档”是南京大牌档的专享商标,还是一个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而可以被行业共享,成为本案引发争议的焦点。原告南京大惠举证称,“大牌档”并非词典收入的通用名称,与南京大牌档存在强关联关系,消费者看见“大牌档”自然会联想到“南京大牌档”。而被告则认为,“大牌档”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一种业态,在行业内被公众广泛使用,显然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

从常识、常情、常理的角度出发,提及“大牌档”三个字,绝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肯定不是“南京大牌档”,而是非常接地气、烟火气十足的路边餐饮店。正如在辩论“大牌档”与南京大牌档是否具备强关联关系时,被告代理人发问:“如果你去见朋友,朋友说一起去大牌档吃饭,你认为是去楼下街边的大牌档,还是去原告的南京大牌档?”

商标专用权是为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品牌效应,但不能将其作为品牌资源垄断的工具。有观点认为,“大牌档”属于一种餐饮服务模式的通用名称,并非南京大惠所独有,不应被私权注册,形成独占与垄断。南京大惠的“维权”行为属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功能,维护的是诚信经营者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所积累的商誉。换句话说,商标不是用来跑马圈地、碰瓷维权的工具,不能被滥用。

今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指引(试行)》,引导商标申请“注册有德”、商标使用“行权有界”,引导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时,要注意避免对公共领域或者属于公共资源的内容,以及他人正当合法权利不当维权,应当尊重他人依法正当使用的权利,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指引之中,有对“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青花椒”等商标之争的有力回应,其实也有关于“大牌档”商标之争的解决方案。

(原标题《“大牌档”商标之争,“行权有界”是底线 | 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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