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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路搭载女同事,途中不慎撞树致其截瘫!反被索赔3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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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法
2022-08-22 14:33

男子顺路搭载女同事,途中不慎撞树致其截瘫!反被索赔308万元……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上班一族在出行费用上下了不少功夫。其中,组建拼车群,或同事、熟人之间搭乘“顺风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车主适当收取相关费用,乘车人则免去到车站坐车的麻烦,看似两全其美的事,背后却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男子好心搭载女同事

遇车祸致其高位截瘫

男子王某是新疆伊犁霍城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其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里有60多公里的路程,他每周往返于家和学校,车程约1个小时。

恰好,同一所学校的女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其请求王某顺路搭她上下班,王某同意了董某的请求。考虑到是同事,王某本无意收钱,但是搭乘的次数多了,董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就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到董某后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事后,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董某痛苦不堪,于是其家属用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王某却觉得很冤,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却要自己全部承担?

原告:

要求赔偿308万元

情景演绎之模拟法庭,以下为设计对白(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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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

原告姐姐在上班搭乘被告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脖子以下全部瘫痪。经交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我方要求被告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被告:

索赔金额中应扣除单位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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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法官,是原告姐姐主动要求搭车,被告好心答应,此次交通事故被告自己也受了重伤,车也报废了。原告姐姐已被认定为工伤,医疗康复的伤残费用全部报销,单位还为其捐款75万元,原告要被告赔偿的话,至少要把这些钱扣除。

这也是基于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填平原则所作出的考虑,于法有据。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赔偿172.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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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全体起立,本庭宣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2.69万元。


对此,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以后再也不敢随便搭人了。

也有网友认为,是因为车主有违法驾驶行为,才导致了这样的后果。

也有不少网友非常关心,案件的真实审理现场,其判决结果究竟如何?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辩称,他非常同情董某的遭遇,但董某是无偿搭乘,应当减轻赔偿责任。而且,霍城县社保局认定董某为工伤,其先后也获得医疗补助、教育系统捐款等75万余元,请求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各项损失172.69万元。

普法知多D

Q1:给车辆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出了事故,可以由保险来赔付吗?

A1: 不行。因为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关系中,“第一者”是指保险人,即投保的公司,“第二者”是指被保险人或致害者,“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车辆之外的受害人。本案中董某是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因此这172.69万全部要由王某自己承担。

Q2:什么是“填平原则”?

A2: 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编辑 王琛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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