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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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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2022-03-11 17:36

深圳一男子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结果……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危险驾驶案提起抗诉,并得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2021年1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予以改判,对屈某某的量刑由一审的拘役二个月改判为拘役三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光明区公明街道长春北路转北环大道路口逆向行驶时,该车右前侧与道路中间绿化带路肩发生碰撞,造成绿化带路缘石和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屈某某弃车逃逸,随后被民警在鑫安大厦门口保安亭抓获。

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华大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95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500元给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管理局。

屈某某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公诉机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光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庭审中,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受损方,光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收到判决书后的屈某某动起了坏脑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认为可以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请求撤销原判,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遂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屈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一审结果宣判后,屈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屈某某知道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眼见上诉不加刑的“美梦”泡汤,将面临二审加重刑罚的风险,随即申请撤回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回上诉,并经开庭审理,认为屈某某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无正当理由又上诉,已失去原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遂采纳光明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改判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案释法:

关于上诉人屈某某是否在事故发生后逃逸问题。经查:报警记录卡、抓获经过、报警人丁某伟的证言及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屈某某事故后步行至离现场200多米的鑫安大厦,后民警在该大厦保安室将其抓获。屈某某提出事故后其找不到手机,所以到居住的鑫安大厦寻求帮助,但在民警找到其之前的一个多小时中,其没有请保安、同事等人帮忙报警,也没有回到现场向民警自首。故原判认定其具有逃逸情节,并无不当。

关于抗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屈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庭审中,屈某某认罪认罚并提交赔偿事故损失的票据,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二个月。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轻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但宣判后,屈某某提出上诉,不仅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还否认其具有事故后逃逸这一事实,应视为其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二审不再适用该从宽制度处理。

关于量刑。上诉人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事故后又逃逸,应当从重处罚。屈某某积极赔偿事故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从重、从轻情节,原判判处拘役二个月,量刑偏轻,应予调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司法制度,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已普遍适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固然有上诉的权利,但若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就违背其当时与司法机关具结适用认罪认罚的合意,引起本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势必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原标题《深圳一男子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后又反悔上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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