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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时期,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新政策来了!
文章
1
深政观察
2022-03-03 21:48

关键时期,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新政策来了!

疫情来势汹汹,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在这个关键时期,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政策来了。

3月3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从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开拓市场需求、加强企业权益保障、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强化企业人才支撑等七个方面共提出了25条支持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小政观察发现,25条政策对于在深圳市场主体中占比巨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来说,都是真金白银的利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很多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更是雪中送炭。小政梳理出来如下——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

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

以下为25项政策全文:

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继续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推动增值税留抵退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落地实施,促进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工信民营〔2020〕38号)中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关于工会经费返还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按照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惠企政策。

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降低场地使用成本

鼓励各地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出售,或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租给中小企业,鼓励各市对产权出让方或出租方予以适当补贴。

鼓励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可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及区域生态环境条件,在产业园区内布设电镀、喷漆等共性工厂,完善生产工序,增进产业协同。在推进“工改工”工作中,切实保护合法合规经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权益。将工业厂房“二房东”垄断行为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范围。

3、缓解相关经营成本压力。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费用,降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线上运营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市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体系,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研判,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政策,推动实施货运汽车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

支持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

推动外贸企业建立协调机制,与物流企业进行需求对接,解决外贸企业“缺箱少柜”问题。推行口岸作业单证无纸化,压缩单证流转时间,提升货物进出港效率。

二、着力开拓市场需求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原则上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强化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重点查处未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违规问题。

5、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推进“粤贸全球”“粤贸全国”和农产品“12221”市场体系建设等工作举措,简化内销认证和办税程序。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广交会、进博会、中博会、APEC技展会、旅博会、农交会、农博会、加博会等重要展会活动,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线上销售服务和流量支持。

支持各市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带动形成消费热点。省按2022年1—9月各地实际兑付数额(实际核销数)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开展跨境撮合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RCEP成员国开展海外仓建设,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6、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

引导大型企业面向省内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规模。开放产业集群图谱,开展“大手拉小手”活动,支持大型企业尤其是“链主”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和技术扩散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

三、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7、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优化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渠道,在“粤商通”和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投诉与处理平台,企业可实时跟踪办理进度。

建立办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绿色通道”,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

遴选3—5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组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服务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费用补贴。

8、强化款项支付监督和约束惩戒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对各市清欠和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通报。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与关联机构联手赚取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或汇票贴现利息等典型案例在主要媒体进行披露,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

9、优化行政服务和执法行为

在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进一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格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着力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各级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中小企业投诉和维权渠道。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0、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场化续贷、展期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企业,通过续贷、展期等市场化方式纾困解难。

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民营、普惠小微等重点领域。

通过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等配套服务,加大金融科技赋能,提高中小企业融资便利性。

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1、加大供应链融资支持和上市挂牌服务力度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

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融资。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广东省供应链金融“监管沙盒”试点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供应链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深化与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合作,加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指导。支持证券中介机构加大服务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对服务省内中小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增量排名前列的证券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12、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市安排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受疫情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支持,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13、进一步加大信贷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对风险补偿实施情况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严格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

14、充分发挥信用保险保障功能

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

五、强化企业人才支撑

15、加强用工供需对接

鼓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实施毕业生本地就业激励政策,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直接输送学生到本地中小企业就业或实习,对表现较好的学校在招生指标和“冲补强”提升计划建设绩效评价时给予倾斜,鼓励各市对提供和吸纳毕业生数量较多的学校、企业予以奖励,并在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

引导高校和中职学校针对“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设置课程,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

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16、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

建立多层次人员培训体系,推进“新粤商”培训工程,每年免费培训中小企业和服务机构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5000人次以上。推进“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大工程。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制造业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申请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7、助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对接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在有关产业人才专项中融入“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人才需求导向和条件指标。

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择优赋予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揭榜挂帅”或自主举荐名额。

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地市行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18、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

2022—2024年,继续实施并优化调整“小升规”奖补政策;各市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综合商事登记、用电、税收、就业、进出口、融资等数据,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运行分析体系,重点对“小升规”和“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进行监测分析。优化“粤企政策通”平台建设,开展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19、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省对国家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在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对国家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各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上市步伐,力争5年推动300家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

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面向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计划,打造产业链协同创新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参与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

20、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数字化转型

“十四五”期间,支持具有行业变革能力和公共属性的平台型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计划,推动传统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加快集群中小企业体系化、生态化“上云上平台”。

支持平台型企业牵头联合院校机构等,与集群中小企业组团签订“订单式”人才培训协议,培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所需的复合型人才。

鼓励平台型企业运营产业园区,丰富技术、数据、供应链等中小企业服务供给。省对平台型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带动中小企业普惠性“上云上平台”,促进中小企业体系化转型发展。

21、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十四五”期间,继续举办“创客广东”大赛,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获奖项目落地广东,对取得股权融资的落地项目,按不超过股权融资额度的10%进行奖补。大力支持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和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等赛事。每年新认定20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培育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发展。

七、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精准扶持力度

22、试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的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为了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负担,满足个体工商户自由灵活流转的社会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直接变更登记试点。

23、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且转企后股东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相同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24、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

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快贷快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25、加强公平竞争审查

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原标题《关键时期,撑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的新政策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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