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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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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驻京记者 李萍
2022-01-13 16:40

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

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摄影:王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说,《解释》共14条,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请求的时间和内容、要件认定、基数倍数、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等相关内容。

据介绍,《解释》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作为被侵权人代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参照适用和但书规定。

同时,《解释》明确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审判实践中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具体确定,是统一法律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解释》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同时,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量侵权人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人事后采取的修复措施和效果等因素,同时规定了一般不超过基数二倍的规定。

与普通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更为严格。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特别构成要件及其考量因素和典型情形: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二是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三是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上“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由被侵权人对上述特别要件负举证证明责任。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杨临萍表示,惩罚恶意侵权人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才是目的。各级人民法院将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进一步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适用规则体系,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优美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标题《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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