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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案例丨窗户坠落划损汽车,侵权人共同担责
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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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0 20:20

鹏法案例丨窗户坠落划损汽车,侵权人共同担责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涉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居住人分别承担35%、45%、20%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20日,深圳市某小区28楼住户朱某开窗时窗户坠落,玻璃碎片划伤了张某的车,张某诉至南山法院,请求判令业主黄某、“二房东”某居公司、居住人朱某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华某物业连带赔偿损失31.4万余元。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因坠落窗户飞溅的玻璃碎片划伤,划痕虽不影响车辆使用功能,但减损了车身价值,综合考虑涉案车辆原始登记时间、购买时间、购车款金额、划痕数量及范围等,酌情认定涉案车辆减损价值为11.5万元。某居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承租人、黄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朱某作为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人均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华某物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不存在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其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问题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面对的挑战。民事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建筑物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根据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厘清了高空坠物涉及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对于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加强对建筑物的安全管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具有警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的有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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