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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丨表扬好人好事个人信息也不能任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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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2021-11-25 09:08

深思丨表扬好人好事个人信息也不能任性公开

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这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新规定的内容。

表彰奖励各类道德模范,宣传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典型,传承惩恶扬善、扶危济困等传统美德,对于倡导好风尚、弘扬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向上向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这些事项中公开个人信息,要不要征得其本人同意?这事关个人信息保护,绝非吹毛求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语境下,法治政府要将好事办得更好,需要用法治来定规矩、划界限,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此前,在各种带有官方性质的表彰公告中,将被表彰者的姓名、出生日期,甚至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开,几乎是一种常态化的做法。一来,地方政府部门颁授荣誉,通常需要一个公示程序,以示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二来,这毕竟是给人显姓扬名的好事情,相关部门可能根本想不到,竟然还会有侵权之嫌。殊不知,非必要不公开,凡公开必须征得同意,是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明确规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进行一元化保护;而见义勇为等事项中公开的个人信息,一般不属于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也就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现在,民法典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中,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区分,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大大提升。其中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作者系职业律师)

(原标题:《深思丨表扬好人好事个人信息也不能任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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