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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逾期交纳租金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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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2021-11-19 09:41

以案释法——以逾期交纳租金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吗?

案件情况:唐女士与王女士于2021年5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期为两年,月租金5000元,每月交付一次,第二个月的租金提前一个月交付。王女士于2021年5月11日支付了第一月的租金。再于2021年5月17日支付第二个月租金。但唐女士以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于2021年5月19日给王女士退回租金5000元,并于2021年6月1日收回房屋。王女士咨询,房东唐女士可以此为由收回租赁的房屋吗?

案件分析:本案中,唐女士是出租人,王女士是承租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为两年,租赁期大于六个月,且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可以确定租赁期限,属于定期租赁。双方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以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提供一定的依据,便于纠纷的解决,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焦点为出租人唐女士可否以承租人王女士延迟支付租金为由,单方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出租人也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让承租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权。

一方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负有一定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出租人除了解除合同外,还可给承租人补救的机会,即补交租金。本案中,王女士已经缴纳了第一个月的租金,第二个月的租金只是晚了几天交纳,且最终也已经支付给唐女士了。同时,在此之前唐女士并未催告王女士尽快支付第二个月的租金。唐女士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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